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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4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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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概述

年5月12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行*审批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一文中提出“支持研发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称:MAH)发展。引导我省具备药品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的新药研制机构或其他企业,申报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具备承接药品批准文号落地资格条件。对拟通过药品批准文号转让而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如转出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免于提交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资料;对于非首次申请,可基于风险原则实施书面检查,免于现场检查。但转让的药品在变更后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均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此文发出引起医药界热论,但深入理解并不难发现对批准文号受让方的要求并未放松,仍要求受让方具备承接药品批准文号落地资格条件(药品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

基于此着重梳理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相关法规,对个人认为关键点进行提炼剖析,主要从:①持有人变更法规依据;②持有人变更中“不变量”;③持有人变更中转让方、受让方具备条件分析;④持有人变更申请资料;⑤持有人变更申报程序(变更归属类别、申请程序、时限)进行剖析对比,具体详见下文。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法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具体如下: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2.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

(二)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

(三)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变更。”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中的“不变”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1.变更持有人批准文号及有效期规定(第八条):变更后的药品批准文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2.变更持有人处方、工艺标准不变(第七条):申请变更药品持有人的,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发生变更的,可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注: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一品种有不同规格的,所有规格应当一次性变更为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过程中,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同步变更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此处规定持有人变更过程中,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工艺、标准可同步变更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是有差异。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为征求意见稿阶段并未正式实施且无官方解读,建议各位看官当下变更还是以《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准。}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中转让方、受让方具备条件分析

1.受让方具备条件(《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申请变更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受让方应当在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后的持有人应当具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完成该药品的持续研究工作,确保药品生产上市后符合现行技术要求,并在首次年度报告中重点说明转让的药品情况。

2.转让方具备条件(《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转让方须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药品历次获得批准文件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含变更记录页)等。(具体详见四项下变更申报资料。)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申报资料(仅持有人变更)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1.持有人变更所归属变更申报类别: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均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2.持有人变更申请程序:变更后持有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药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核发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药品批准文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3.持有人变更申请审批时限:①药品转让过程中仅发生持有人变更,不发生其他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按照《办法》第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不需技术审评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②拟转让的药品需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处方等的,可以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受让方)按照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研究后按要求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因特殊需要,拟将持有人变更与其他补充申请合并申报的,技术审评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6条规定执行。

附录:参考*策法规及药品变更相关*策法规、指导原则梳理

注:已附相应超链接

1.年8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号)

2.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年3月30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4.年1月13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年第8号)

5.年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年第15号)

6.年2月10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年第17号)

7.年2月10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年第16号)

8.年2月10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年第15号)

9.年2月24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年第19号)

10.年3月12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中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年第24号)

11.年3月12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年第22号)

12.年4月2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年第26号)

13.年6月18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年第40号)

14.年6月22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年第30号)

15.年6月25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年第31号)

16.年05月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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