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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7/7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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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解读篇

一、国家对出口医疗物资的最新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的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3号的要求(以下简称“53号公告”),4月10日起需对“”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二、医疗物资出口是否限定在指定企业或交易平台?

答:没有!符合“公告”要求的相关医疗物资均可通过正常通关流程申报出口。海关不会指定任何医疗物资的出口企业、交易平台以及代理企业。

(谣言)

三、未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证书,但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能否出口?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出口相关医疗物资应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但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建议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获取注册证书。

四、国家对出口医疗物资的管理还会有变化吗?

答:根据“5号公告”所述,为了保障相关出口医疗物资的质量安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出口质量监管措施。请广大出口企业提前做好准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口岸通关篇

五、出口医疗物资的通关手续有什么变化?

答:“5号公告”发布以后,企业申报出口公告范围内的5类医疗物资时,在通关环节与之前相比需新增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其中“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应与报关单申报信息一致。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相关出口医疗物资。

“53号公告”发布以后,有11类出口医疗物资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此次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企业需在申报时注明是否医用。

其中,在“5号公告”范围内的医疗物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随附单据。其他出口医疗物资,建议企业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在向海关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六、“5号公告”和“53号公告”所列范围之外的物资出口,需要提交相关单证吗?

答:对于公告范围之外的非医用防护用品等出口物资,无需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声明,通关手续按原有要求办理。

七、如何查询出口防疫物资是否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

答:国家药监局对出口新型冠状病*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设立了专门的查询渠道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如需查询请登录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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