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便于服用携带,大多数药品外面都有一层硬质金属包装。采用这一材料是因为铝箔纸分子密度较大,能够隔绝水份、光线,密封性好。
虽然包装材料本身无腐蚀性、*性较小,但依然是不能服食的,不小心误食将会对身体造成损害!
吞下带硬包装的药片
李先生因为水肿、多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局限性硬皮病”。经过治疗以后,李先生的症状逐渐好转。3月6日,医院为李先生开具了出院通知书,当日值班的护士为李先生发放了盛在一小盆内的9粒药(其中3粒药有硬包装)。李先生在服药后不久,就出现了呕吐、咳嗽、呼吸急促的情况。
当晚李先生回家以后,咳嗽的症状还是没有缓解;于是次医院病房。3月11日,李先生因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
经调查了解,原来当天值班护士为李先生发放的药里面,其中3粒带有“硬包装”的药被李先生连包装吞服。
李先生的家人一时接受不了这样的死亡结果,医院告上了法庭。
这场意外,到底是谁的错,医方是否需承担责任?在法庭上,双方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患方认为:值班护士在为病人发药的时候,没有将带有硬包装外壳的3粒药剥掉,也没有看着病人服药,就自行离去,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表示:
1.院方已经为李先生开了《出院通知书》,在未办理正式手续的情况下,值班护士给李先生发放需要服用的9粒药,是应尽的义务,但是护士并没有将3粒带硬包装的药剥掉的义务。
2.李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药时还有爱人在场陪伴,医院已尽到查对义务,是没有过错的。
3.李先生的呕吐是自身疾病所造成的,其死亡和误服3粒带有硬包装的药,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意见,结合相关证据,判决对患方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先生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件经过,医院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自愿补偿李先生家人元人民币,该行为与法不悖,法院予以照准。对于患方的其他讼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已尽到职业上的谨慎义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护理人员已做到“三查七对一注意”,药物发放无误;其次,对于患者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不属于危急重症、因病意识模糊等紧急情况,医护人员对药品包装无去除义务。
二、患者误服了带硬包装的药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因本案未做尸检或相应的司法鉴定,无法认定患者的误食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问题。同时,药品包装是患者自行服下,不存在其他外因误导,即使误服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据此认定该医疗机构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不支持患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随着材料科学的发展,药品包装越发新颖、便捷。医方在开具医嘱时,应充分考虑到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于视力障碍、或者年纪较大的患者,多种药物在一起的情况更要重视。
作为患者,在服用药物之前应确定知晓服用剂量和方法,绝不可以为了图一时方便超剂量服用或将应当分开服用的药品一并服用,以免导致不可挽回的遗憾。
来源:西南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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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lawyer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王正国律师
王正国律师,男,年出生,现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除代理医疗纠纷、人身损害案件外还代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婚姻家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反诈骗、反舞弊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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