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1、严格限定野生动物入药。
2、地方药材标准可由各省制订,但得到国家局备案。地方药材标准原则上不能跨省销售使用,但备案或批准后除外;地方药材标准一旦收入国家药品标准,则地方药材标准即行废止。
3、各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原则上不能跨省销售使用,但备案或批准后除外。
4、用于药品生产的中药材应当有包装标签。标签内容应当包括品名、药材来源、产地(标注到县级行*区)、采收日期、包装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贮藏条件、供货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
5、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委托生产,不得外购中药饮片分包装或者改换包装后销售。
6、中药饮片应当有规范的包装和标签,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中药饮片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药材来源、规格、药材产地(标注到县级行*区)、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贮藏条件等,并附质量合格标识。
正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促进药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药监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研究,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反馈至zfsfgc
nmpa.gov.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意见反馈”。2.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