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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28 16:52:00

宝玉石周刊

受国内国际大环境影响,行业陷入前所未有的低谷,很多企业因市场低迷,产品卖不出去,企业陷入困境,于是产生了转行的念头。行业不好做,其他行业就好做吗?最近一篇文章走红网络,或许会给正在准备转行的企业有一定的启发。希望广大的企业要认真审视当下困难,找出破解之方,千万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否则吃亏的一定是自己。

最近经常有朋友说现在生意很难做,想转行,让给点意见。

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做工程的说现在工程很难做,想转行做酒去,听说酒的利润很高;做酒的说现在酒很难做,自从上头领导提倡节俭风以来,酒业的日子不好过,想转行跟着朋友搞工程去,听说做工程的很暴利。

真的乱套了,很多人都表示对自己碗里的肉不感兴趣了,个个都盯着别人锅里的。但问题是别人锅里的肉就好吃了吗?想吃就能吃得到了吗?

钱是专业的人赚的

平时各行各业遇到问题和我交流的人很多,其实,现在很多行业都很困难,遇到这样的瓶颈,也不全是行业的问题。抛弃原有行业去转行,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情,首先是你要重新去学习适应新行业的游戏规则,第二也象征着原有积累多年的客户资源已经没有多大意义,跨度大的话,也就意味着原有资源要清零重新开始。

前段时间,“老板别哭!”的一系列词语和文章、图片之类,曾席卷朋友圈,挖出了广大老板们内心深处的痛。

但,在全民都想转行的环境下,转行就能解决问题了吗?

有人说,想采取破局策略切入到其他行业去,问他怎么破局法,他说,刚进入他们行业的话肯定是以抢客户为主啦,我可以先不赚钱,价格先比业内的人便宜点,把客户抢过来再说,再找更高利润的产品带动来赚钱。

听完这,心凉凉的!这也能算是破局策略吗?

你想转到别人的行业,别人想转到你的行业,这样一来一去全民折腾,捅来捅去,可以解决问题吗?只会瞎折腾自己的同时给其他行业加深痛苦而已!

大家转行之前是否思考过这样的一个问题,现在生意困难,是行业问题呢?还是我们自身的能力支撑不了野心的问题呢?

每次遇到困难,遇到挫折,都先反省自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向内求,问问自己,为什么我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会觉得是我自己能力问题,因为遇到这样的问题却又解决不了问题就是自己的能力问题。

个人看法,换一枪放一炮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转行根本不靠谱,自己的行业没有足够的能力做好,去到其他行业就有能力做好了吗?我觉得生意再难做,深耕自己行业和改造自己的能力比转行靠谱!有的人会说,我的性格适合做哪个行业,那你可以试试。

有时候,中国很多好的行业,好的产品、项目很快就会被玩烂,为什么?都是在听说,听说这个行业好做,听说那个行业好做,一窝蜂涌过去,这个策略那个策略的,其实是自相残杀,伤害别人折腾自己,最后,折腾一遍之后,会感觉到,其实什么行业都差不多,只是没进入之前不知道那个行业的竞争有多大而已,有的好像混了口饭吃,最后发现,好像只能养活当时而已,行业被玩烂之后又得重新找行业玩。

最后建议:好好深耕你的行业吧,有方法突破的,只是你还没有想到怎么突破而已,而不是跑去转行采取所谓自己的破局策略,那样很伤身的,真的。

药品经营中“走票”的构成及处理食药法苑药品经营中的“走票”,是指药品不经过药品经营企业而从药品经营企业开票的行为。通常专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接受委托的自然人自行组织药品自行销售,仅根据用户需要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缴纳费用、开具票据,并以该企业名义销售的过程。对药品经营中的“走票”行为,能否作出违法的肯定,就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涉药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品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节点。现有的涉药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走票”进行表述和界定,因而无法条可以直接对应其是否违法。这就需要从立法的本意和相关条款中去分析研究,去寻找内在对应的逻辑关系。从目前业界对药品“走票”的公认说法看,构成“走票”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走票”者,一定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未受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的个人。二是提供“走票”便利者,一定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并一定会根据需要提供法律规定的销售药品所需要的全部资质证明材料。三是所经营的药品,一定是“走票”者自己组织货源,自己进行销售,且一定未经过提供“走票”的药品经营企业,无实物上的进、销、存。四是所经营的药品,一定离开了监管的视线,某一个时段、某一个空间游离在法律法规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之外。五是销售药品的资金回笼,一定未封闭运行。或为“走票”者直接从销售终端提取,或回笼到开票企业由“走票”者提取,绝无正常的与票据吻合的渠道回笼到药品生产企业。六是“走票”者一旦被查,一定不为其承担法律责任。“走票”所销售的药品一旦涉假、或出现质量问题、或“走票”者涉及其他违法,开具票据的药品经营企业不为其承担法律责任。虽然《药品管理法》及其涉药法律法规,对“走票”没有直接的界定和表述,但其立法精神是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以满足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需求。一切影响药品质量、破坏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应视为有悖《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总体原则和要求,都应对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基于以上认识,对照“走票”构成要件的分析,不难看出存在于整个“走票”过程中的涉嫌违法的主体和行为。“走票”者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得到授权委托的自然人,虽然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开具的票据、《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销售资质证明材料,但这种使用的性质属于租用或借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明文禁止许可证的出租出借,因而“走票”者销售药品的行为本质上仍属于无证经营。与“走票”者租用、借用相对应的是开具票据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的出租、出借。《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销售资质证明材料和票据,第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一般情况下药品销售和购进单位会根据上述规定,或提供、或索取与票据一致的销售资质证明材料。开票企业一旦提供了,不管有无合同和协议,不管有无收取费用,都构成了事实上出租或出借。“走票”行为向上延伸,是药品的来源,是向“走票”者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走票”者没有合法的资质,药品生产企业向其提供药品,无疑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走票”行为向下延伸,就是药品的购进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购进单位应当索证索票,在索证索票、收货验货、查验付款的过程中,完全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并知道其真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走票”之嫌仍从其购进药品的,显然有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之嫌。综上,完成“走票”的全过程,至少涉及到四个相关联的主体:始作俑的“走票”者、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票据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采购终端。四个主体虽在“走票”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但每个角色行为都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对药品经营中的“走票”行为作出违法的肯定,无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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