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采用实质性判断标准
裁判要点:1、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并非同一概念,在此种情况下,对是否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的判断,应当采用实质判断标准,即应当是“经营者出售的食品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作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因而,不能仅以商家出售的涉案产品内的配料有“灵芝”,而判断该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法律条款规定中的十倍赔偿系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的赔偿,故在适用时要求极其严格。涉案产品外包装明显标注为“灵芝酒”,且瓶内显见灵芝一株,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时未对购买者进行误导,且原告购买时也系明知涉案产品添加了灵芝,即便原告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系消费,其购买灵芝酒的消费行为亦与其消费目的完全吻合,若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与其立法目的相悖,亦违反公平原则。田地月与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渝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地月,女,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男,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尚玉明。再审申请人田地月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渝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地月申请再审称,本案是田地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提起的侵权责任之诉。根据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实际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案涉产品中添加了灵芝,系非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田地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年4月1日,田地月购买了九九公司生产的灵芝酒12瓶。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灵芝(人工种植)作为原料,且酒瓶内显见灵芝一株,说明田地月在购买时对案涉产品中添加灵芝的事实系明知。田地月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九九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驳回田地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地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国雍审判员 王春晓审判员 傅 燕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春鹏书记员 刘 妮田地月与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05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地月,女,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男,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北新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法定代表人:尚玉明。上诉人田地月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酒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地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九九酒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地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退赔上诉人购物款元,并支付赔偿金0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案涉产品作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知》(GB-)第4.1.1条之规定;灵芝是传统中药材,未被纳入卫生部(卫法监发[]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直接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既是案涉食品的生产者也是销售者,其生产经营了违法食品,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九九酒业书面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年国卫食品函[]号规定以及年最新版《药食同源目录大全》,灵芝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可以添加入配制酒进行销售。上诉人在购买案涉产品时明知案涉产品中包含了灵芝。田地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元,并十倍赔偿原告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年4月1日,原告在被告九九酒业开设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店铺内购买了由被告九九酒业生产的灵芝酒12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如下信息:产品名称:灵芝酒(配制酒),原料:蒸馏酒、饮用水、灵芝(人工种植)、枸杞子、大枣,执行标准:GB/T-,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喷码,生产者: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 倪 洪 杰审判员 芦 明 玉
审判员 夏 兴 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前程
书记员 * 献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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