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其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共计个(含西药个、中成药62个),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通知要求各地扎实推进推动谈判药品落地,相关要求有:
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3、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4、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号)要求,结合本省情况,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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