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省**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凤台县*****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CGP16
住所(住址):凤台县杨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崔**
身份证件号码:********
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保健食品专区陈列有4盒药品:仁和维生素C咀嚼片。
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当事人涉嫌将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凤市监责改()杨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当天,经县局批准,我局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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