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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2/22 19:29:00
对于该案的处理,一、二审的裁判结果一致,但在说理上一、二审之间有一定差别。(一)一审裁判理由1.何某及李某某系利用人性之弱点,以高利相诱惑,导致本无意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冉年公司因贪图眼前利益而掉入李某某预先埋设的陷阱,以期达到其高额索赔的目的。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冲击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2.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虽支持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但其初衷是为了让“职业打假人”充当啄木鸟,进而净化市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非让“职业打假人”故意设下陷阱,诱惑经营者落入其圈套,使本无犯意之人为违法行为。3.李某某的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极大破坏,如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将导致社会不正之风蔓延,好逸恶劳、走歪门邪道之人大量出现。(二)二审裁判理由本案中,涉案酒品仅有日文标签而无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标签瑕疵。李某林在审理中自称以收藏日本酒为目的购买涉案特定酒品,理应对日本酒以及涉案酒品有一定的了解。李某林又称,其与另案原告何某系朋友关系,经何某介绍至冉年公司购买涉案酒品。结合何某亦通过类似理由向一审法院提起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李某林系在何某提起诉讼之后再至冉年公司购买涉案酒品,且李某林之前亦有多起涉及酒类食品索赔的诉讼,本案难以认定涉案酒品会对李某林造成消费误导。李某林虽称涉案酒品来自日本核辐射区,系禁止进口产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酒品存在有*、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等食品安全问题。涉案酒品未对李某林造成消费误导,且李某林亦未举证证明涉案酒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本案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冉年公司无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林,男,年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冉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诉人李某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冉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林,被上诉人冉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冉年公司赔偿,元。事实和理由:李某林通过正常途径购买涉案酒品,系普通消费者。冉年公司出售的酒品无中文标签,且产地为核辐射疫区东京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滥用诚信原则断案,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冉年公司辩称,涉案酒品并非用于售卖,系李某林以收藏为由要求高价购买,冉年公司的工作人员才某以转让,李某林不具有消费者地位。涉案酒品只有日文标签而没有中文标签,属于标识瑕疵,但质量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故不同意李某林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冉年公司退还李某林日本威士忌酒价款46,元并向李某林赔偿,元,合计,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11月23日,另案原告何某至冉年公司开设的西餐厅,发现吧台上展示有酒品,即询问冉年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售卖该酒(该酒品不在餐厅售卖酒单上),冉年公司工作人员回答称不清楚,需要询问老板。于是双方互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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