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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2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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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1)授权产品的收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对于自安进和新基公司取得的授权产品,发行人采用总代理商模式进行销售。发行人判断其在销售中为主要责任人,满足全额确认收入的条件:(1)发行人自安进或新基公司购买相关药品,进而销售给第三方总代理经销商。发行人在将存货转移给经销商之前对存货拥有控制权;(2)发行人对于产品向第三方的销售具有一定的定价权;(3)相关药品的总代理经销商由发行人自行选择,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对于授权产品,根据发行人与总代理商签订的经销协议约定,当发行人将产品交付至经销商指定地点时,产品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一并转移至经销商,产品相关的控制权相应转移所以发行人在将药品交付至经销商指定地点的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发行人与安进公司的利润分成共享的会计处理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发行人和安进将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安进产品在中国的合作利润。利润分配按季度计算,并考虑以下所有因素:1)销售净收入;2)商业化成本,包括安进的实际制造成本和公司的采购成本;3)双方发生的销售和研发费用。根据最终计算结果,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利润分成款,以实现50:50的利润分配。对于根据计算应付或应收安进的款项,发行人根据各组成部分的性质将其归属于成本或费用。如上文分析,发行人在对总代理商的销售中为主要责任人,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应按全额法确认收入。其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应当等同于其有权从客户收取的金额,而不受与安进之间利润分配的影响,利润分配部分将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故发行人与安进公司的利润分成共享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取决于每季度计算的分摊结果)借:主营业务成本(安进应享有50%净收入的部分以及发行人存货采购成本与50%的安进实际存货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贷:研发费用(取决于每季度安进或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各自承担50%的分摊结果)借/贷:销售费用(取决于每季度安进或发行人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按照各自承担50%的分摊结果)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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