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年6月29日,有举报线索称某药品经营单位(系一连锁经营企业的分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开设的网店进行网络巡查,在当事人网店内有“避孕不伤胃首选仙琚左炔诺孕酮肠溶胶囊”、“速缓胃痛达喜30片”、“奇正消痛贴膏6贴装6月年中品牌放价30分钟消痛”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广告审查许可材料,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向当事人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查明年5月底、6月初,饿了么品牌所有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策划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分别于年5月28日、5月26日、6月9日在钉钉群(饿了么全国运营活动群)内发布了达喜(条形码1)、奇正消痛贴膏6贴装(条形码8)、左炔孕酮肠溶胶囊(条形码8)的促销活动预上线通知,该通知里没有促销活动最终展示效果,活动上线后商户登录网店账号可看到最终展示效果。该促销活动不向商户单独收费,无需商户报名,活动上线后系统会通知商户,若商户不同意参加活动,告知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可退出。当事人总部于通知当日收悉。
年6月1日,达喜和奇正痛贴膏的活动上线;6月10日,左炔孕酮肠溶胶囊的活动上线,上述活动预设的截止时间均为6月30日24点。活动上线后,当事人知晓其网店内有“避孕不伤胃首选仙琚左炔诺孕酮肠溶胶囊”、“速缓胃痛达喜30片”、“奇正消痛贴膏6贴装6月年中品牌放价30分钟消痛”等内容,未第一时间作出修改也未向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拒绝。当事人未就此取得广告审查批准,亦未就此向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年6月30日上午11点,当事人通过总部通知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出上述促销活动并撤下了上述内容。自年6月1日至年6月30日,当事人网店内上述三款产品均未售出,经营额为零。
案件定性
当事人网店内展示的内容系通过互联网空间直接介绍药品,执法人员对于上述内容属于药品广告无异议,但对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理由如下:首先,上述内容并非由当事人发布;其次,发布前当事人并不知晓具体内容,发布后当事人也没有直接修改权限;最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并不具备申请药品广告申请人的资格。故不应追究当事人的行*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理由如下:涉案网店系当事人申请开设的,由其员工每天登陆、接单、配货,当事人对该网店拥有占有、收益的权利,应当承担管理义务。虽然在涉案内容发布前当事人并不知晓具体展示效果,但发布后当事人登陆账号即可看到,而自活动上线至案发,涉案网店正常经营,但当事人始终未采取任何行动予以处理。事实上,在涉案内容发布后,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成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参与者、实施者。当事人不具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药品广告申请人资格,却擅自发布药品广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行*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元。
启示
当前,随着网络购物在零售业所占的比重日益增长,药品经营单位纷纷开设线上店,有美团、饿了么等团购平台的零售店,也有京东大药房等大型销售平台。经营者在开辟新的销售渠道的同时,除了像线下店一样遵守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外,也要更加注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宣传推广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法经营才能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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