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结合部分统筹区"双通道"探索经验,现就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推进谈判药晶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
(一)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策措施,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二)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会,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
二、完善门诊特定药品管理
将谈判药品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疗效确切、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适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供应的品种纳入门诊特定药品范围,并施行"双通道"管理。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策。我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第一批)自年11月1日起实施。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种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我省门诊特药范围。
三、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进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采取暂停结算、终止协议等措施,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选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各地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定点零售药店要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并严格执行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年10月底前,要实现每个统筹区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用药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将"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各地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施行"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谈判药品品种,并加大对"双通道"*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策知晓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在方便患者用药的同时,引导合理就医、规范用药。各地医保部门每月在报送谈判药品使用情况时一并将"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报省医保局备案。
五、强化基金监管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部署处方流转平台,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六、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关系参保患者切身利益,*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