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问快答
#食品广告#
小Q保健食品广告的标识及批准文号下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字样,能否在广告中展示?是否属于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作推荐?
小A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应标明保健食品标志及适宜、不适宜人群,但并未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字样的标示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表述是真实的,但仍存在以下风险:
(1)在广告宣传中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字样,存在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推广的风险。《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对服务或产品做推荐。
(2)保健食品均需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若某保健食品广告专门将此点标注出来,一定程度上会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保健食品优于其他未标注的保健食品,或者该保健食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背书等。
综合上述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广告中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表述。
关联法规《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案例参考违法宣传保健品案
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做推荐
当事人自年起担任某保健品的全国总代理。年10月,当事人在某医药网上发布该保健品招商广告,其宣传的广告内容超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说明书的范围,并且广告中含有“采用最新超微粒聚核技术,对人体补充完整多肽,产品成分为氨基酸深度开发产物,更利于人体吸收与利用”“国内首个肽概念增高产品独具竞争力”的内容,使用了“最新”“首个”等绝对化用语,同时还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促进生长发育功能确保权威”的内容。
本案中,监管机关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超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的范围,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现已失效)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证明,同时还使用了“最新”“首个”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故监管机关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栏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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