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一方制药公司)专利权无效行*纠纷两案。这是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周”活动的第一场庭审。
图为庭审现场。胥立鑫摄
该两案分别涉及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享有的“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与“一种用于发药机的药盒”实用新型专利。广东一方制药公司针对上述两项专利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分别作出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两项专利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无效决定,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无效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东一方制药公司针对两项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两项专利均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了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在两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无效行*纠纷中,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上诉主张,该发明专利实现了药品自动化且精确地计量与分装,实现了自动、计量、分装三大技术革新。而用于评价该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应用场景、技术手段与该发明专利完全不同且排斥自动化改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主要应用于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研发的“中药自动分药装置”上,该自动分药装置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发明专利具有巨大社会贡献与市场价值。因此,该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在“一种用于发药机的药盒”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行*纠纷中,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上诉主张,该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了一种携带方便且不存在污染隐患的用于发药机的药盒,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用于发药机的药盒多个储存单元连接在一起不能拆开而造成的体积大、携带不便及药物取用后残留药影响药盒美观、存在污染隐患的技术问题。因此,该实用新型专利具备创造性。
图为庭审现场。胥立鑫摄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二审中辩称,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就两案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两案所涉专利均不具备创造性。“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该装置适用于粉末状或颗粒状中药,亦未限定任何与自动化相关的技术特征,在创造性评价时不应将上述未限定的内容纳入考量,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关于技术方案的解释已超出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动化应用场景的需要进行改造从而获得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
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所主张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巨大社会贡献的并非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而是其相关自动化的分药设备,故不能认定该发明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因此,该发明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一种用于发药机的药盒”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该药盒用于发药机;而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一种用于剂量单位的给药包装,该给药包装中的隔室通过手动、半自动、半自动或自动填充口服药物,因此,为了实现自动快速装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现有技术的包装盒用在发药机上进而得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
广东一方制药公司在二审中述称,两案均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意见以及被诉决定的认定,两案所涉专利均不具备创造性,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在两案中关于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意见均已超出权利要求限定以及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中并未限定任何有关自动、计量以及装药的特征,四川新绿色药业公司认为该发明专利实现了自动化、计量、分装的主张不能成立。“一种用于发药机的药盒”实用新型专利并未限定其“易折部”需达到折断的效果,也未限定通过折断的方式使储存单元分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在本次庭审中借助诉讼可视化手段,使各方当事人当庭清晰、生动地展现了两项专利的技术方案并围绕两案争议焦点即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全面详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进行了激烈交锋。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医药领域相关专家旁听。胥立鑫摄
全国人大代表、医药领域相关专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地方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北京中医药大学师生共50余人现场旁听两案审理。案件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
目前,该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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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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