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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31 0:12:00

济世药业有限公司(原焦作市第二中药厂)是一家具有五十余年历史的中成药制药企业,位于济水之源、愚公故里、*河小浪底堤岸、世界地质公园王屋山的河南省济源市。年建厂,原名为焦作市第二中药厂、济源市制药总厂,年改制后即为现在的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现年产值逾3亿元。主要销售以独家产品复方冬凌草含片、冬凌草胶囊、冬凌草片、冬凌草糖浆为主的冬凌草系列,以药王孙真人为主的浓缩丸系列。

第一、OTC线招聘、招商

一、主要推广产品

主要为独家产品复方冬凌草含片,后续有高端浓缩丸系列(60个月有效期)

年复方冬凌草含片持续9个月央视广告、部分卫视广告投放,还将持续5年综合广告投放支持,年铁盒装复方冬凌草含片试点上市,零售额近1.6个亿,年将向零售额3个亿目标迈进,5年内争取打造10亿零售单品,急需招聘各类OTC营销人才。

详细产品介绍见下面链接。

二、招聘岗位及招商

1、OTC含片事业部总监1名

1.1、薪资收入:年收入40-60万元,享受公司差旅费报销。试用期后签订3年合同。

1.2、主要工作职责:完成产品营销方案、继续完成重点省区市场布局,完成招商、落实样板市场、样板连锁的打造及复制,完成客户日常辅导与管理等。

1.3、主要能力要求:有丰富的全国OTC代理商资源,完善的代理商开发、管理经验,对代理商进行成功指导、跟进,能够对OTC推广人员进行销售培训,能够组织产品的连锁药店学术培训,能够下达市场一线指导拿单、开推广会。

1.4、主要经历要求:5年以上OTC全国市场招商、营销管理经历,40岁左右,成功招商操作过全国单产品过万以上底价回款。

1.5、医学、药学、营销管理学优先考虑。有百强连锁药店客情资源和OTC代理商资源的优先考虑。

1.6、入职时间:最晚年3月1日。

2、OTC大区经理(管理1-N个省)

2.1、薪资收入:月薪(20%考核)+月度回款的3%,试用期后签订3年合同。

2.2、主要工作职责:完成省区市场布局,完成招商及样板市场、样板连锁的打造及复制,完成客户日常管理、帮扶等。

2.3、主要能力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电脑制作图表、统计分析、制作PPT,能够对推广人员进行基础OTC销售培训,能够讲产品的基础学术培训,能够下达市场一线指导拿单、开推广会,组织连锁药店推广会。

2.4、主要经历要求:成功操作过OTC产品,从零开始将1个省单品操作过X00万一个省的经历。

2.5、医学、药学、营销管理学优先考虑。有区域连锁药店动销资源的优先。

2.6、入职时间:年全年。

在没有合适总监到位情况下,公司也可以考虑先招聘几个合适大区经理,然后通过竞争上岗全国OTC含片事业部总监岗位。

报名方式:OTC总监和大区经理请手写一份简历到邮箱,符合条件企业高层将主动沟通,邮件企业一定保密。邮箱号:

qq.
TUhjnbcbe - 2021/3/31 0:12:00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潘永建

邓梓珊

胡鑫超

近年来,随着两票制、一票制、带量采购等制度的推行,去除以药养医的改革不断涉入深水区,国家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和规范也提上日程。为了从企业端遏制医药代表带金销售的违规行为,引导医药代表回归学术本位,加强事前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近日正式出台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

监管部门规范医药代表管理的构想酝酿已久。早在年12月,国家即已公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时隔近三年,《办法》正式颁布,显示了国家治理医药代表违规营销推广行为的决心,应当引起广大从业者的重视。《办法》的各项重磅规定引发了各类疑问和担心。境外MAH如何做备案?CSO是否需要做医药代表备案?医药代表不能“背指标”了,可以改个职称继续“背”吗?可以要求CSO完成销售指标吗?通过对《办法》进行解读,本文旨在帮助药企及时调整对医药代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策,合法从事药品推广活动。

医药代表备案义务由MAH承担

根据《办法》,MAH应是医药代表的备案义务人,当MAH为境外企业时,该等备案和管理义务应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针对“境内代理人”的身份,不少药企容易将其与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混淆。我们理解,此处所指的“境内代理人”应与《药品管理法》第38条[1]所指的“境内代理人”相一致,而区别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条[2]所指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境内代理人”指境外企业获得上市许可之后指定的,代其在境内履行法定义务的境内企业;而“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指的是注册阶段受委托办理进口药品注册事宜的境内企业。尽管有所区别,但相关规定并未限制同一主体担任注册代理机构之后,被指定为同一境外企业的境内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药监局8月3日公布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境内代理人将实行备案制度,且明确了境外持有人持有多个药品注册证书的,应当指定一个代理人。此外,如境外MAH委托CSO销售药品,也应由该MAH的境内代理人履行医药代表的备案义务。

MAH应对医药代表尽管理义务

除备案外,《办法》规定了具体的MAH对于医药代表的管理义务,包括纠正医药代表违规推广行为,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医药代表暂停授权其开展学术推广活动、进行岗位培训、重新考核并授权等。《办法》本身并未对MAH或医药代表的违规行为规定罚则,仅原则性规定违规行为应依照《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就委托了CSO的MAH而言,应加强对CSO的管理以尽到对前述医药代表管理义务。例如,取消推广服务费与销售额挂钩、要求CSO证明真实服务、加强审计等方式防止CSO从事违法违规推广活动。

限制院内推广,医药代表备案势在必行

层出不穷的违规统方和商业贿赂事件将药品营销推广推上风口浪尖,对违规推广行为的整治也成为医药行业行风建设的突破点和关键点。为了贯彻响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相关医疗机构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早前已经陆续出台了针对医疗机构接待药企的具体规定,专门对药企及其相关人员进院推广行为进行监管。例如,年公布的《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药企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事先备案,禁止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活动。相关人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指定的医务人员进行交流,且应在进入医疗机构时佩戴统一的工作牌。

实践中,为提高对于院内人员违规行为的警惕,降低医药购销活动中的违规风险,医院已经根据国家卫健委和地方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药企相关人员院内活动的管理,例如,医院严禁医药公司销售人员擅自进入诊疗区域开展违规活动;医院规定临床医技科室接待药企仅限于医药学术代表,禁止医药销售代表进入医疗服务区域从事商业推广活动;医院要求在院内从事药品推介工作的所有医医院药学部进行备案。医院的公告,相关药品停用是目前对于违规推广行为较为常见的处罚手段。

由此可见,除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及遵守相应规定外,医药代表的院内推广已实际受到限制。药企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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