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法规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
自往期“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的机遇与挑战”分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境内持证、境外生产”和“境外持证、境内生产”存在着现实的迫切需求。MAH制度的实施,基于持证商、生产商的地域区分,药品注册申报理论上会出现如图所示的四种情形,其中“境内持证、境内生产”和“境外持证、境外生产”分别延续了原来的国产药和进口药的注册情形,理论上也打开了“境内持证、境外生产”和“境外持证、境内生产”两种情形的注册申报路径。我国药品注册申报路径与会人员讨论认为,我国已经全面实施MAH制度,但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仍面临一个棘手问题,即是否允许“跨境”持证和生产。尽管目前在法规上对“境内持证、境外生产”和“境外持证、境内生产”两种情形没有限制,但现实情况是“无路可走”,亟待在实施层面打通路径。如下表所示,从监管风险角度而言,“境内持证、境外生产”和“境外持证、境内生产”并非风险最高的情形,有打通这两种情形注册申报路径的可行性。为充分发挥MAH制度优势,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医药产业的资源配置,应考虑进一步放开对“境内持证、境外生产”和“境外持证、境内生产”两种情形的限制。二、MAH制度下,境外MAH与境内代理人的“承责”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于境外MAH和境内代理人的关系的有关规定,境内代理人需承担相当于境外MAH的所有责任,并与境外MAH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境内代理人能否成为境内MAH?上述分析可见,境内代理人实际承担了几乎等同于MAH的所有责任,但却没有享有MAH的权益。如能允许“境内持证、境外生产”的情形,境内代理人则可拥有自行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以代理人身份履责,也可以选择成为境内MAH。无论何种选择,都不会增加监管风险。三、MAH制度下境内代理人应具有的能力
境内代理人的“能力”要求境内代理人作为药监机构与境外MAH的联络人,由境外MAH指定,承担等同于MAH的责任和义务。境内代理人需承担的责任(引自境外MAH与境内代理人职责与关系)境内代理人应具备“能力”的来源
在实施层面,境内代理人受境外MAH委托代为履行MAH的责任,需具备相应的履责能力。在保证境内代理人能够切实履责的前提下,为避免资源浪费,对于境内代理人的“能力”来源,建议可允许:在境内代理人不具备某些“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效管控下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对于跨国公司由其中国子公司作为境内代理人时,可借助总公司的能力和资源(如借助总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药物警戒体系等)。四、其他问题:一个药品境外MAH指定1个境内代理人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一家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管理法》与本办法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义务,并负责协调配合境外检查工作”;《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出“境外持有人持有多个药品注册证书的,应当指定一个代理人”。同一境外MAH可能持有多个药品注册证书、分属不同治疗领域,出于市场以及代理人自身资源和能力等方面的考虑,境内代理人可能没有意愿或者没有能力针对某些药品履责,强行捆绑并不能有效降低风险,弊大于利。建议规定一个药品只能指定一个境内代理人,而不是一个境外MAH只能指定一个境内代理人。-fin-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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