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定出台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逐步建立。据此,医药企业将对代理企业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连带担责,并可能因此失去集采市场。
该制度下,医保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省级集采机构记录失信信息、评级、分级处置;医药企业则需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前作出书面承诺,报告失信信息,并可依规修复信用。其中,书面承诺包括承诺在(含员工、代理企业)实施失信行为时接受处置(即连带担责);而被评为“严重”及以上的企业将会因被限制或中止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而丧失集采市场。此后,有效约束代理企业等合规事项将成为坚守集采市场的重要工作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并提供申诉途径。据此,我们建议企业在面临失信认定时,同时把握(1)申诉(及时补正信息和申诉)、(2)整改(及时采取或提前准备信用主动修复措施)、(3)产品供需(利用药品、耗材供给结构和供需形势获有利分级处置)三条路径,减少企业损失。
引言
年12月1日,酝酿近4年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进一步压缩医药行业代金销售的生存空间,引发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