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某药企被实名举报,为扩大其产品销量给医生15元/盒回扣的事件。当时涉事药企及时回应称,涉事产品是通过代理模式进行销售,在该省由代理商全权负责进行终端学术推广和销售,该公司与代理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上述事件中药企虽然称由代理商全权负责进行终端学术推广和销售,但是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跟你家产品有关的,终究是逃不掉的。
02集不同级别的失信,不同的惩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建立医药企业价格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制度。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本地招标采购市场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
对于不同的级别惩罚分别如下:
1、对于评定等次为“一般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2、对于评定等次为“中等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应在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3、对于评定等次为“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4、对于评定等次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同时由本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依法依规追缴企业侵损医保基金获得的不当利益。可见,一旦药企出现商业贿赂行为,将可能面临企业所有产品禁入市场,同时被追缴医保基金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