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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重点打击医药回扣、哄抬价格等行为!
国家医保局指出,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为了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故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要点有:
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药企必须提交承诺书,否则不能挂网、投标
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药企在集采、挂网前,均需要向集采机构出面作出守信承诺,承诺主体包括药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等。
如果医药企业不提交承诺书,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或医用耗材。
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需主动报告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
信用评级分四等,保持动态更新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年底前,各省份要着手建立并实施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各省医保部门在年底前,指导监督本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医院优先选择,反之,信用评级低的医药企业,可能直接影响其日常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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