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江苏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指出将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由省制定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策、范围和要求,组织省内所有公立、*队医疗机构参与采购联盟,以联盟医疗机构为采购主体,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稳定预期。从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中,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开展省级组织带量采购。
集中采购范围及方式
1.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均可申报参加。
2.药品范围。从未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中,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开展省级组织带量采购。
3.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监部门检查、监督抽验、处罚等情况。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联盟采购办公室负责制定。
4.采购方式。根据采购药品的属性、市场结构和竞争形势等确定评审分组,综合考虑药品的质量、疗效、不良反应和价格等因素确定中选企业。具体分组办法和中选规则由联盟采购办公室另行制定。
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1.参加机构。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队医疗机构参加采购联盟。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采购联盟,共享采购结果。
2.采购周期。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若有中选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采购周期的,以后续相关公告为准。
具体措施
1.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不低于联盟医疗机构上年度相关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到联盟内每家医疗机构。对合同约定量之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并确保完成中选药品任务量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的其他质量稳定、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
2.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联盟医疗机构根据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在省平台签订《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每年一签,确保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约定量。
3.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坚持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强化中选药品质量安全。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品种,并按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约谈、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中选药品若出现严重质量、供应等问题,将终止采购合同并取消相应中选企业中选资格,其空出市场由其余中选企业替代供应。
4.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推进省平台与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对接,鼓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医保支付标准
对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承担,如果患者选择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此外,方案指出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逐渐挤出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药占比,医院改革腾出空间,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中带量中选品种。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推动集采工作有序开展,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来源:江苏省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