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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队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
(二)品种范围。依据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数据,从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中,遴选确定药品品种和高值医用耗材品种,分批分类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二、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队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
(二)品种范围。依据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数据,从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中,遴选确定药品品种和高值医用耗材品种,分批分类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三)企业范围。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进口药品、耗材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自愿参加。中选企业须承诺在采购协议期内满足约定采购量供应需求。
(四)集中采购形式。同种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申报企业,按质量、疗效差异和市场认可度等因素划分评审组。申报企业3家及以上的评审组,综合评审确定中选结果;申报企业1家或2家的评审组,议价确定中选结果。
(五)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相关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下年度计划采购量和上年度采购数据确定各评审组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并按照不低于计算基数50%的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三、主要*策措施
(一)落实带量采购,实现以量换价。通过带量采购挤出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中选结果在采购平台挂网,协议期内中选企业要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驻鲁*队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委托所在市的采购联合体统一与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按照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进行带量采购。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中选耗材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工负责)
(二)实行直接结算,降低交易成本。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加快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省、市分级结算管理,实现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货款结算时间自中选品种交货验收之日起不超过30天。先行开展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直接结算工作,逐步扩大直接结算品种范围。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由省医保局另行制定。(省医保局负责,省财*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三)明确支付标准,促进使用中选药品。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或等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各统筹地区将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逐步将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中选价格,引导参保患者和医疗机构选用中选药品。(省医保局负责)
合理用药
安全用药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