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于门店处方药的销售。
4.处方审核员、执业药师对本岗位工作负责。
5.
5.1.处方调配是指销售药品时,执业药师根据医生处方调配药品的过程;
5.2.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
5.3.接到处方后,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四查十对审查,包括处方的来源,开方时间,顾客的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配伍禁忌等,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
5.4.审查处方有无医师签字,项目不齐或字迹不清的,审核人员将处方交还顾客,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审核人员将处方返还顾客,并告知顾客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处方所列药品本公司门店没有的,审核人员将处方交还顾客,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换其他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中的药品,处方审核合格的,处方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将处方交调配人员;
5.5.调配人员依照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配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药品,配方时,调配人员应认真、细致、准确,需拆零调配的,按《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操作,瓶装药品拆零调配完后,应将瓶盖盖严,将药品放回原处,调剂过程中如有疑问,调配人员立即向处方审核人员咨询,调剂完成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全名,将处方与药品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
5.6.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品逐一进行复核,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处方审核人员立即告知调配人员更正,复核无误的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全名,将药品交付给顾客;
5.7.发药的同时,向顾客交代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如服药前后次序、服药时间、对某些药物服用后应做的检查及可能发生的情况等,对特殊发药病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用药应作特殊交代,处方按配方日期,保存至少2年备查。无法留存处方的,调配人员负责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药销售记录本"上,药师在记录上签名,以备查询与质量追踪;
5.8.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双轨制处方凭处方或顾客病历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或病历,药师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