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执业药师管理
一、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Licensed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执业药师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报名条件
2.考试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3.免试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
4.考试周期和成绩管理
四门考试4年过,两门免考2年过。
四、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注册要求和条件
(1)注册要求
(2)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⑤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③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④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⑤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⑥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注册程序
(1)首次(延续)注册
①申请人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执业单位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②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③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30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5年。
(2)变更注册与注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