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闽明药稽行罚〔〕5号),龙岩市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未在入驻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于6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元。
年4月2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国家互联网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的线索信息,即:龙岩市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无展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龙岩市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年5月9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未在其入驻的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年7月6日以来,以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京东商城)的方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未在其入驻的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案发后,当事人已在整改期限内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在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栏公示。
当事人未在其入驻的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及及时整改等情节,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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