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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6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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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讯,4月15日,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处罚结果,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年销售额.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年至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年销售额.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

经营范围:医药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年11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以下简称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委托27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垄断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委托经济学专家对本案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并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会进行了研究论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年6月10日、9月25日,当事人先后向本机关提交《中止调查申请书》。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相关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依法不再接受其中止调查申请。

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听证申请。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年至年,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在药品零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涉案商品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当事人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

经查,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

1.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通过覆盖全国销售网络进行。当事人下设九个销售局(非法律实体),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负责销售价格策略的执行。

2.当事人内设定价委员会制定全国统一价格政策。当事人内设定价委员会,负责加强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范产品定价程序、制定产品价格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定价委员会主任为**,委员由生产、财务、市场、销售和物价招标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当事人全资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经营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务员培训手册》、《关于成立药品定价委员会的通知》(经营公司发〔〕TZ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生产的药品在零售渠道经过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等多个环节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当事人与上述各级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本案中当事人为经营者,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均为交易相对人。

经查,自年至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如下:

1.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协议。

年至年间,为规范一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当事人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年度《购销协议》。此《购销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固定和限定价格相关内容。

2.与二级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

年至年间,为规范二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当事人与二级经销商及其对应的一级经销商共同签订年度《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此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固定和限定价格相关内容。

3.与连锁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签订战略服务协议等。

年至年间,为规范连锁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销售行为,当事人与连锁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签订《扬子江药业集团连锁战略服务协议》、《网络销售约定书》、《商业深度分销协议》、《扬子江药业集团终端销售协议》等,上述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固定和限定价格相关内容。

4.发放调价函或调价通知。

除了通过各类协议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当事人还通过发放调价函或者调价通知要求交易相对人调整药品价格,与其达成事实上的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

5.通过销售员口头通知。

当事人还通过其销售人员,采用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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