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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现阶段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措施。
9日起,全区所有零售药店销售(包括网络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治感冒等药物不再进行实名登记推送,对进店人员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自治区药监局年9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宁药监发〔〕39号)中“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的要求不再执行。网络销售药品、销售处方药、含麻药品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各地要指导帮助零售药店复工复产、应开尽开,不得随意关停,引导具备24小时营业条件的零售药店、自动售药机等全天候营业,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常规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备,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现阶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仅为其门店配送抗原检测试剂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凭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配送。企业开展抗原检测试剂批发业务,要取得含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配送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连锁总部,要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