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1]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2]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至、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2]
1、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加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以及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则发证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材料或证书签发许可证。
2、法律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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