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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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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医保字〔〕6号

关于做好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含代理)、药品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化学药品挂网行为,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8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经过企业申报、价格遴选、结果公示和专家论证等程序,确定了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现予以公布并就挂网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挂网时间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自年5月日起正式挂网。对原已在我省挂网并销售,但不符合本次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设置50天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医疗机构仍可继续采购和使用,自6月20日7时起撤销挂网。二、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为挂网药品的采购主体。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可登录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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