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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个人代理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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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联系的债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不能继承;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不能继承。同理,相应的债务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亲自完成承揽标的的义务等。典型案例某有与刘某霞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申某1,后双方手年11月11日离婚。年,于某与申某有结识,年7月,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在民*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年10月12日,申某有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此时,于某已怀孕七个月。年1月9日,申某2医院出生。申某有之母王某尚健在,申某有之父申某刚于年8月死亡。被继承人申某有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申某有去世后,王某(甲方)、申某1(乙方)、于某(丙方)签订有遗产分配协议,其中载有:“经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签订本协议”,以及“丙方作为胎儿的遗产管理人”等内容。该协议明确遗产范围为:·····3.北京圣永制药在北京、东北三省、广西、河南、重庆市等七省市的药品代理销售市场。遗产分配方案及债务承担为:...··3.北京圣永制医院(任选两家)的药品代理销售市场归乙方,除此之外的其他药品销售市场归丙方;4.丙方愿意承担申某有生前在北京圣永制药的药品销售代理市场的相关债务。年3月25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内容进行公证。年4月,于某以申某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对申某有的遗产进行分割。那么,申某有生前与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申某有生前享有的药品销售代理权限以及其他现金或存款是否属于遗产?被告申某1未能在本院指定的合理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明确债权及现金或存款数额;同时,申某有生前享有的药品销的售代理权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申某1的上述主张,欠缺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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