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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给的差评不能删医药不得吃回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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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是对于原有互联网诊疗规范的创新突破,在适应未来多样化的线上医疗场景中,规范制定,将会是一个长久的话题。

本文来源:诊锁界综合整理

作者:天相

编辑:天相

#中国诊博会#

8月19日,医院出台新规,《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年至今,银川市先后出台了《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银川市医疗保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等18项配套政策,5项行业自律规范,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而到今天,全国对于互联网医疗的探索,已进入新阶段,医院在近年来在数字化驱动下获得飞速发展,并于疫情中起到关键作用,但一味的鼓励与放任生长并不能使其真正服务于民,对参与整个医疗过程的环节,加以管控。

为此,银川市卫健委主任马晓飞表示,互联网医疗既要大力扶持,又要防止野蛮生长。“我们不希望因为细节问题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既想让互联网医疗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就医便利,解决当前医疗的各种痛点、难点,又要防止互联网医疗带来医疗安全隐患,希望引导互联网医疗良性发展。”

本次《规范》医院及医师、病例规范、药事管理、医疗质量管理与信息安全五个方面展开。

01线上线下要统一,医疗信息要真实

《规范》指出,医院执业的医生要进行互联网诊疗的,需要通过人脸识别及其他相关人体特征识别技术来确认医生身份,确保医师执业资格真实有效。

对于患者来说,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上找到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医生难点不仅仅在于寻找医生的过程,而更多在于寻找一个靠谱的医生,确保医师身份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并使之能够向患者提供切实的接诊服务,加强相关监管,是很有必要的。

并且,在互联网接诊进行前后,医师需要通过整合患者线上及线下的健康信息,确保线上线下信息相同匹配,并能够做出与线下面诊相同的诊断和处置意见时,才能继续诊疗,否则需立即停止诊疗行为,并建议患者前往线下医疗机构。

有趣的是,本次《规范》中提到,患者有权向医生服务提出可观评价,并且对于不违背客观事实的负面评价,医院不得删除,这一点能够建立良好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习惯,对行业未来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02药物信息需公示,金额不与医生收入挂钩

在药事服务上,医院首先需严格遵守已有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可通过技术手段跳过具体问诊过程开具处方。

对开药医师来说,开处方时需要将药品使用相关说明附带,并且当药品中含有高警示药品时则需告知患者风险,保证用药信息上医患间的透明。

对医院端,《规范》要求不得以药品诱导医生处方行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向医生提供药品回扣。互联网信息流通方面上监管无法全面到位,可能会导致曾经一批“以药养医”的灰色产业链的复辟,及时施以限制能够有效控制这一行为的再生。

03适合互联网场景的医疗服务规范

本次《规范》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定上,对医师及医院平台的服务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于医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诊疗,或是回复患者的内容较为简单等应付了事的行为将会予以处罚,并且,医师服务态度不好,或是侵害患者权益也会面临相应处罚。

医院主动退费机制、平台评估退费机制等合理退费机制的完善建立,将对患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对于在线上就诊产生投诉,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也会由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解决。

04为什么这个《规范》不一样?

年,银川市成为全国医院基地,目前已有50余家医院,在医院探索上,银川市可谓经验丰富,但马晓飞认为:“根据我们近两年对医院监管来看,还缺乏具体的依据,所以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

银川此次出台《规范》,实际上是敏锐发现上述问题,并且及时采取措施,遏制苗头,在未来,医院如何发挥作用仍然是个未知数,面对新的场景伴生的问题当前仍然缺乏解决方案,为了能够应对这种方式,才会推出《规范》以解决。

附《规范》全文:

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职责,探索创新领域的监管模式,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保障互联网诊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执业(含多点执业)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的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互联网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院”)提供。

第四条本规范旨在遵循生命至上原则,通过规范互联网诊疗各环节的医疗活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提升患者满意度,增强医患互信,使互联网诊疗成为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在银川市合法注册的医院,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医院和医师行为规范

第六条医院应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资质承担审查义务,确保医师执业资质真实有效。医院应当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师管理,确保医师本人接诊。

第七条医院应当通过身份识别技术进行身份信息认证,推行患者实名制就诊,维护有序的线上诊疗环境。

第八条在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应根据合法取得的执业资质,按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公示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

第九条医师登录互联网诊疗工作平台的账号仅限于医师本人使用,严禁转交、租售给他人。多名医师以团队形式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助手、护士等人不得以医师的名义从事诊疗行为。

第十条医师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一条医师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中,应利用文字、语音、图像、视频、辅助检查设备等互联网工具,获取足够的信息,以支撑全面分析病情、疾病诊断、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不得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全代替医师进行问诊、书写病历、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

第十二条互联网诊疗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诊疗服务中,只有医师通过互联网获取的信息和线下面诊获取的信息相同,并足以支撑作出和线下面诊相同的诊断和处置意见时,才能继续诊疗行为。否则,医师应该立即终止本次互联网诊疗,并建议患者到线下医疗机构面诊。

第十三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诊疗流程必须和线下保持一致,应遵循先问诊、书写医疗文书,后做出处置意见的流程。如需药物治疗的,开具的处方需经药师审核后,方可进入购药付费、配送环节。严禁先购药后补方。

第十四条患者在按照处方和医嘱用药过程中,医师应向患者提供随诊服务,以保证用药安全并及时获取患者病情变化,同时提出后续诊疗意见。

第十五条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医师应主动关心患者,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医师团队提供服务的,鼓励医师助理、护士等团队成员协助医师向患者提供解释、安抚。

第十六条医师线上接诊后,应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主动了解患者病情,积极给出妥善的处置意见,不得敷衍、推诿患者,或简医院或线下门诊就诊。对危、急、重症患者,须向患者或家属进行警示和说明,建议患者立即线下就诊,并通知医院相关部门,迅速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医院应设置患者对医师评价环节,患者有权对接诊医师的诊疗服务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对于没有证据否定其真实客观性的评价,医院不得自行删除。

第十八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在其注册的医院进行,不得引导患者至医院以外的、无法被该医院监管的其他交流工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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