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代理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医药企业纵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例简评 [复制链接]

1#

作者:叶涵陈元曦欧文婷

本文共计字,阅读需约7分钟。

引言

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发布了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责令扬子江药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年销售额3%的罚款,约人民币7.64亿元。近日另一家医药企业也就收到反垄断行*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事进行了公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当事人处以销售额4%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没合计约人民币万元。医药领域一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年以来,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有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的趋势,相关企业应引起特别重视。医药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问题。相关领域的反垄断调查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年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的医药行业相关反垄断调查案件共计17起[1],包括14起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1起中止调查案和2起终止调查案。按照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来分类,各行为类型的占比情况如下:上述17件医药领域案件中,共4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其中3起案件受到了行*处罚,1起案件终止调查。除本次扬子江药业垄断案之外,其他3起案件均为医疗器械领域的案件,本次处罚的扬子江药业垄断案是因纵向价格协议行为受到处罚的第一起成品药领域案件。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协议。例如,药品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的协议。我们对4起医药领域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情况汇总如下:

案件

行为

处罚/处理

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业务领域医疗器械垄断案

通过经销协议、邮件通知、口头协商等方式,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限定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转售价格、医院的最低销售价格,并通过制定下发各经销环节的产品价格表、内部考核、撤销经销商低价中标产品等措施,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

上年销售额4%罚款。

小仙卡垄断案

固定一级及二级经销商转售价格。一级经销商所签订《购销协议书》约定了销售价,并实际执行。

通过三种方式要求二级经销商(相关网络药店)执行“小仙卡”最低网络销售价格,一是以不支付陈列费用为条件,二是以取消促销支持和提供官方引流为条件,三是以提供网络销售授权、广告推广流量跳转、提供消费者赠品为条件。经提取公司网络维价监控记录表明,公司开展网络维价后,相关网络药店均按照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价格进行了调整。

上年销售额6%罚款。

隐形眼镜垄断案

当事人要求互联网线上零售药房执行其产品最低转售价格

经当事人整改及承诺中止调查;后经履行情况评估,终止调查。

扬子江药业垄断案

通过签署购销协议、合作协议、战略服务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电话告知、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