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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批准药品电子注册证统一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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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国家药监局批准药品电子注册证统一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发放药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年第83号),自年1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电子注册证统一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其中,“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材补充批件”以及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的境内注册事项的“药品注册证书”“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所用印章由原印章调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使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编号(1—31)自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请于12月31日前缴回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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