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趣学术
作者:松塔
为期3天的年国家医保谈判,已于11月11日落下帷幕。然而,国谈品种想要落地进院,还要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国家对医保谈判药品“进院难”采取了的精准的“靶向治疗”。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
据不完全统计,自5月至今,已有湖南、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河北、*、青海、湖北、江西、山西、内蒙古等多个省份陆续发文落实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
趣学术将这些省份双通道落地*策做了整理汇总,发现每个省在落地双通道*策时都有自己特色,有省份大手笔将全部谈判药品都纳入了双通道范畴,但很多省份只遴选了部分药品,并将严防双通道滥用医保资金提上了日程;有省份的谈判药品不受医保总额控制,但有的省份只是要求适当调整;有的省份统一制定了报销比例,但也有的省份依据价格列出不同的报销比例。
对于谈判药品来说,每个省*策不同意味着依据每个省份做不同的调整,尤其是有的省份例如河北等省列出了谈判目录出台后,医院必须开药事会的时间,可以医院进药了!
内蒙古:慢病谈判药品首先纳入双通道,要保证医保资金可控
5月21日,内蒙古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符合各统筹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结合谈判药品使用实际,将适宜药店供应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
各统筹区要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门诊特殊用药等施行单独支付*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医院有资格,注射类药品有特殊规定
6月8日,*发布《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也在此范围内,明确原则上特殊药品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支付*策。
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诊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特殊药品供应。确因药品供应问题,造成患者无法购药的,可为参保患者及时备案并开具合规的处方(外配),参保患者按要求申请备案后,凭备案表和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方,可在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特殊药品。
各类注射剂型特殊药品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之间严格配送交接,只配送当日用量,并应在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患者全程不应持有注射剂型特殊药品。
江苏:双通道药品中,只有单独支付药品不纳入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发文规定: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策。其他产品,按医保乙类药品管理。原则上确保县(市、区)域内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至少各1家。
“双通道”管理药品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单独支付药品,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
结合国谈药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对实行单独支付药品,医院医保总额控制范围。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将“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7月19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共纳入种药物,其中83个药品执行单独支付*策。
山西:谈判品种更新,1医院必须全部配备
8月17日,山西医保局和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目前的种国谈药,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在8月底前召开一次专门药事委员会会议,一次性全部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以后国谈药品种调整时,医疗机构要在一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一次性全部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谈药,不纳入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总量以及“基本药物占比”、“药占比”、“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次均门诊费用”等考核指标的计算基数。原则上每个县(区、市)应至少有一所门诊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一所定点药店。未达到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8月底前完成增补。
青海:注射剂类和其他类,自付比例有特殊规定
8月23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发布《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肿瘤靶向药品均纳入“双通道”药物管理目录。
根据文件,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的,不计入医疗机构医保总额付费指标;在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的,执行开具处方的责任医师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报付*策,不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使用注射剂的,按单价0元(含)以下、0—元、元(含)以上分段,分别按10%、20%、30%个人先行自付。使用其他药品的,单价50元(含)以下的,直接纳入医保按乙类药品*策报付;单价50元—元(含)、元—元、元(含)以上分段,分别按10%、20%、30%个人先行自付。
湖南:按通用名管理,非谈判药企每年有两次机会
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该管理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双通道”管理药品采取按通用名目录管理的模式,通用名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范围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企业提出申请纳入,省级医疗保障行*部门经相关程序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管理,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
10月12日,湖南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