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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在对相关代表的回复中表示,国家医保局正在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医药挂网和交易规则,加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该回复还表示,目前,医保局正研究完善相关*策,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稳步提升参保患者保障水平。同时,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确定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支付标准等环节,对创新医用耗材等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支持。
统一的挂网和交易规则,意味着未来医药市场更加公平、开放的医药市场。但实际上,这项工作早在去年*策就已经早有安排,目前所有药品集采推进都是对该项*策落地。
年2月,《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表示,要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在具体的落地方案上,《意见》提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统一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统一药品采购信息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
作为影响全国医药市场重磅*策,当我们拿着印证国家、全国各省医药集采*策时,会发现基本上都是该文件在各省结合本地情况一一落地。如,《意见》表示,要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在近日工信部、医保局等部委联合发布对短缺药和集采中选产品生产储备监测文件文件中,将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纳入了重点监管的范畴。
而国家医保局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复显示,构建全国统一的挂网规则和交易规则正成为近期的重点。那么,全国统一的挂网规则和交易规则在《意见》是如何明确的呢?
统一交易规则:不同类产品分组规则
《意见》明确,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回过头来看现在各省开展的集中采购,尤其是中成药带量采购,基本上是按照此规则,在适应症、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开展联合采购。而过评产品超过3个后,就开始有大批药品被取消挂网资质。
中选规则:多家中选价格差异要合理
《意见》明确了中选原则,文件规定,要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
未来中选价格越低量越大,而且多家中选情况,价格差异公允合理,这些原则在未来带量采购中体现越来越明显。
《意见》同样明确了续标原则,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在上面“维护临床用药的稳定”续标原则下,原中选企业在续标应该会享有一定优势。
改进结算方式:推进与药企直接结算
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合理医疗费用。
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