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医疗器械目的地检验
医疗器械属于法检商品,一般都要施行目的地检验,申报后经海关准予提离口岸海关监管区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由境内销售或使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若到期后,未向属地海关申报检验,会产生罚款。
医疗器械进口目的地查验,待清关口岸海关放行后,收货企业需向货物存放使用所在地的海关再次报检,递交:进口报关全套资料,目的地查验通知书,口岸放行条,报关单等资料,跟海关申报,待海关审核资料后,通知下厂查验时间。
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