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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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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报广东讯日前,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为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最低标准要求,允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零售药店数量偏多的地区(特别是大湾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细则》在执业药师方面的具体配备数量,推动药店在各地均衡合理布局,满足居民较高质量的药学服务需求。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放权由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业务办理。

《细则》明确,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业务中符合条件的许可事项简化办理程序。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允许执业药师在总部开展远程审方和用药服务指导。鼓励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偏远农村地区药店并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允许农村地区连锁门店在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前提下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允许在商超、24小时便利店等场所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强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责任的落实,要求企业建立在岗履职管理制度,对“挂靠”行为、执业药师不能真正在职在岗履行药学服务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陈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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