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妆备双十一化妆品行业系列三化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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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吴晓雪丨王琳

引言:自研发生产伊始,化妆品要历经多个环节的加工、流转,才最终被消费者选购、使用,其中可能涉及多方责任主体,包括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商、化妆品经营者等等。化妆品行业经营及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也加剧了法律责任分配的复杂性。本文将结合化妆品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将目光聚焦于化妆品行业的各类主体,以期为化妆品行业经营者厘清自身责任,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明方向。

一、化妆品行业主体责任

(一)注册人和备案人

从行业监管的视角看,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是化妆品生产、进口、上市的关键步骤,化妆品能否合法生产、进口、上市均依赖于是否依法完成注册/备案,因此,法规规章必不可少地会对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施加各项义务与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生产经营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此外,为确保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能充分履行中国境内化妆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条例》规定,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法定义务横跨化妆品的生产、流通和售后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在生产环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妥善进行标签管理、按时开展生产质量管理自查等等。实践中,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其他生产商进行化妆品生产的情况十分常见。《条例》对此类委托生产的模式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了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商开展生产活动,并对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可能根据情节轻重承担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罚款、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甚至禁入行业等处罚在内的法律后果。因此,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委托其他生产商生产化妆品前,应务必要求该生产商提供生产资质证件,并核查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如有关企业和人员有核查需要,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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