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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打击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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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无证经营药品案。当事人袁某某被处罚金万元。

“春雷行动”行动期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某诊所医疗事故时发现,当事人袁某某作为某医药公司采购员,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但其利用工作之便,从年3月开始直接或间接从多家医药公司进购药品销售至该诊所,涉案药品三十余种,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7元。

袁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袁某某受到如下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19.5倍罚款,计0000元整。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发生于农村地区,对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预防、控制和惩处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强化药品监管执法权威,全面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大力提升农村地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区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渠道,严肃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防治药品从非法渠道流入市场,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民众用药安全。

在此也提醒广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进购药品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供货单位的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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