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要花多少钱 http://m.39.net/pf/a_7745188.html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及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素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年版》,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卫办医函[]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临床医师合理用药管理细则:
一、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药剂科,药剂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
(一)“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X院长
副组长:X业务副院长
成员:西药房主任、中药房主任、各临床科主任、中医科主任、检验科主任、各影像科主任、各科护士长。
(二)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工作职责/p>
1、负责全院合理用药的督导工作。
2、医院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
3、讨论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合理用药等事项;
4、开展合理用药培训;5、组织对全院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6、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7、定期公布全院药品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医师合理用药评价情况;
8、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对科室和个人的奖惩决定。(三)小组成员职责:
1、了解我院药品使用情况,掌握用药动态及药物治疗学进展,为医院药品使用管理提供分析信息和改进建议;
2、定期参与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实施合理用药检查、考评,实施处方评价;
3、督促临床科室和医师对不合理用药限期整改;
二、院科分级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收入的比例,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药品收入比例。
(二)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本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对本科室合理用药实施管理职责。
(三)药剂科负责全院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结果汇总上报。药师必须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和合理性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情况严重的应拒绝调配并向合理用药工作小组报告。
(四)临床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疗程、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用药方案应强调个体化原则,要充分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病情和药物特点进行必要检验和影像学检查,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用药。使用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五)临床医生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和剂量范围。
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据此,本院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原则规定如下:
1.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的疾病康复。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为了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
2.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等,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3、现本院统一规定,凡是超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应有最新版教科书、诊疗指南、专家共识的证据支持。应对患者充分说明,取得同意,签署书面意见并签名后、报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伦理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方可使用。
4、定期评估,防控风险。
(六)使用贵重药品(单药价格元以上)、贵重医用耗财,医保患者使用自费或部份自费药品者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控工作,临床用药中一旦出现明显的不良反应必须及时报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
(八)、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医院根据药品和诊疗价格的调整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诊疗收入的比例。降低药品收入比例到国家规定范围,同时降低床日药费,提升基药比列。完不成者,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扣除文明奖、津贴、降级、降职、调离工作等处理。
三、检查考核
(一)医院分月、季、半年及年度公示各临床科室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
(二)合理用药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每个科室的运行病历、出院病历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对象:
1、所有发生投诉的病人处方、病历、死亡病人病历和病危病人病历;
2、药品使用比例超标的科室、用量过大有集中使用现象的药品、科室、医师;
3、每月用量/金额前十位药品和科室;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有指针,是否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年版)》。
(三)医院每年抽取处方、各科室病历进行公示评比。
(四)由合理用药小组成员或组织其他专家对抽查处方、病历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评价,将结果向科主任反馈,发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四、处方用药合理性评价结论分为合理、不合理:用药完全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为合理。
具体要求为:
(一)、因病施治,对症下药,所用药物有相应适应症
(二)、药物选择适当;
(三)、药物剂量、给药方法、时间及疗程适当;
(四)、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五)、符合抗菌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分级使用管理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应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理用药: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2)选用药品不适宜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违反以上《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为不合理处方,出现一例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元和科主任奖金元。
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这些是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不需要审批,不受级别限制,临床医生可以直接应用,如青霉素、红霉素等。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以及药品价格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药物使用,包括头孢二代、头孢三代的抗生素,以及半合成青霉素类,如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美洛西林他唑巴坦等。限定在主治医生以上职称才能开。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这些药物具有明显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以及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及安全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也包括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如碳青霉烯类,还有四代喹诺酮莫西沙星等。此级抗菌素需要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科主任才能开具。
(四)、特殊情况下需越级使用抗菌素时,仅限开一天用量,并且在24小时内及时报请相关级别的医生签字。
(五)、抗菌药物具体管理内容详见《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年版)》。
六、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疗程。
(一)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原则上不联合用药。下列情况时可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二种或二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联合用药利用药物协同抗菌作用,同时为减少其中*性较大的抗菌药物的剂量和*性反应使用联合用药。
6、联合用药原则上只能采用二种药物联合,三种及三种以上药物联合必须有科以上的集体会诊确定并在病历中注明用药原因(结核病除外)。
7、门诊病人使用抗菌药物以单用为主,严格控制联合用药。
8、抗菌谱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药物不得联用或交替使用
(二)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原则:
1、内儿科以下情况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性疾病,昏迷、休克、中*、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2、外科的清洁性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和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若要预防用药,按卫生部年38号文规定应该在术前,0.5-2小时内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性用药:
①手术范围大、手术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眼内手术等;
③异物植入性手术;
④高龄或免疫缺陷等高危人群;
4、清洁-污染手术,如上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等手术需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使用疗程问题:
1、门诊使用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三日量,最多不超过七日量(结核病除外),特殊情况需要较长疗程的,经治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载。
2、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一般感染性疾病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治疗,以防复发。
七、辅助用药管理原则
(一)、明确辅助用药属性临床辅助用药是指有助于增加主要治疗药物的作用或通过影响主要治疗药物的吸收、作用机理、代谢以增加其疗效、降低*副作用的药品;或有助于疾病或机体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药品。主要分为增强组织代谢类、活血类、神经营养类、维生素类、电解质类、自由基清除剂、免疫调节剂、新型糖类输液类、肠内外营养类、其他类等十类。
(二)、制定临床使用目录对临床各专业用药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就诊患者疾病谱特点,合理确定本机构辅助用药使用目录,优先选择临床常用剂型和剂量规格。建立健全科学的药品遴选制度,对辅助用药新申请购入品种、调整品种及供应企业实施严格论证。严格分级使用管理,重点监控类和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实施分级管理,不得越权开具使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重点监控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开具时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能用低挡药品的不用高档药品的原则,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不得纳入临床路径管理。
(三)、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明确辅助用药分类使用原则,指导临床各专业合理用药,逐步降低辅助用药比例。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考核,把处方合格率作为检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建立处方点评与用药培训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违反以上辅助用药管理原则和使用规定,确定为不合理使用辅助用药的,出现一例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元和科主任奖金元。
八、奖惩规定
(一)以年度为奖励考核单位,对于在医院确定的比例的科室及医师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将结果纳入科主任年度考核。
(二)以月为考核单位,按医院所定各临床科室及门(急)诊各科医生药品比例标准,对超出标准者作如下处理:
1、临床科室按实际超出比例扣罚科室绩效奖金:
超过核定比例3%,科室绩效奖金降20%;
超过核定比例5%,科室绩效奖金降50%;
超过核定比例10%,全额扣发科室绩效奖金。
2、门(急)诊各科医生按院部核定医药比例控制用药,超过者参照上一条处罚。
3、涉及超常用药的处方,按药品处方金额的5倍扣罚。
(三)对出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医师纳入年度个人医疗考核,考核年度内三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年度医疗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考核年度内五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连续三个月药品比例超标者或因不合理用药导致医疗事故者除以上处罚外,由医务处暂停其处方权。
(四)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医院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同一科室或医生在考核年度内连续出现三次考核不达标者,将对科室或医生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科室或医生年终评优资格。
(六)每次医疗质量检查发现的不合理用药,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处理。
九、对于“不合理用药”判定结果和处理有异议者,在接到处理通知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科室或个人向合理用药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放弃申诉权。合理用药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过十五个工作
合理用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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