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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通告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缴纳费用有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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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缴纳费用有关事宜的通告(年第16号)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等文件规定,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其注册程序。为全面落实规定要求,现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缴纳费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等需缴纳注册费用的项目。
  二、注册费用标准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仍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年5月27日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年第53号)的规定执行。
  三、缴费要求
  (一)通告发布之日起受理的项目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经审查予以受理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我中心同步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受理日期,缴费计时开始,我中心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评项目转入审评,审评计时开始。
  申请人、代理人接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后,应当仔细阅读通知书内容,重点
  (二)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项目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但申请人、代理人尚未缴纳注册费用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详细清单见附件),申请人、代理人应当在年12月31日前缴纳注册费用。逾期未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我中心将终止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技术审评程序。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年12月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闽地管理以上部分文章和数据信息来源于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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