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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医药企业价格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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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59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44号)有关要求,现开展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参加或委托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自主采购的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年2月28日。

三、申报方式

请相关医药企业使用CA登录系统,通过“专项申报-信用承诺书”进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申报,具体操作手册可从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下载路径:交易系统首页-系统更新及操作手册-操作手册)。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医药企业签署的《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统一向省平台申报,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无需重复提交。

(二)对于没有递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自年4月1日起,全省各采购平台将不予接收该企业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截至年5月底仍未提交承诺书的,自年6月1日起,在保障供应前提下,该企业已中标或挂网的所有医药产品将停止挂网采购。

(三)守信承诺不设固定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医药企业需及时主动重新签署《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并按照相关要求重新申报提交:

1.承诺方因资产重组、企业更名、生产许可持有关系改变或者其他导致投标挂网主体改变,需要变更承诺主体的;

2.承诺主体不变,承诺主体的法人代表变更的;

3.无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或所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均无平台采购记录且超过1年的,再次申请投标挂网前应重新提交书面承诺;

4.确有必要重新作出书面承诺的其他情形。

五、联系方式

(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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