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进口药品再注册
事项类型行*许可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年)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MBY实施编码MBY2委托部门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受理5日;2.再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日;3.应在20日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受理5日;2.再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日;3.应在20日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许可申请。
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
财*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6号)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特别程序无办理地点
1.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2.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二)电话咨询-或-;(三)网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