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及分类
01/定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02/分类及分类要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03/主管部门与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二、服务网站的开办规定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缕之前,拨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01/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②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③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02/资格证书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材料包括/p>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③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④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测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⑥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⑦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⑧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03/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维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04/资格证书的收回和变更的管理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值息服务资格证扔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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