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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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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到优质的、合法的药品,制定本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职责:采购部、财务部、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适用范围:规定了采购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

5、发放范围:质量管理部、采购部、财务部。

6、内容:

6.1、购进药品必须是本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内许可的药品,并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

6.1.1、购进药品必须对供货企业法定资格进行审核;

6.1.2、购进药品必须对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审核;

6.1.3、购进药品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有相应的质量条款或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6.1.4、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6.1.5、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在系统中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6.2、购进药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6.2.1、本企业购进的药品必须是从合法的供货单位购进,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采购综合质量评审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采购部必须从现有《合格供应商一览表》内的供货单位购进药品;

6.2.2、本企业购进的药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生产、流通的合法的药品,并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6.2.3、本企业购进的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药监局《标签、说明书、标识管理规定》;

6.2.4、首营品种审核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

6.3、购进药品时,对与本企业第一次发生供需关系的首营企业进行首营企业资料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具体资质见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6.4、对本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由采购部门在系统填写商品资质、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给予质管部审核:

6.4.1、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注册证》或《药品再注册证书》,进口药品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和《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6.4.2、取得注册证后有变更的需有《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6.4.3、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

6.4.5、审核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定:

6.4.5.1、详细了解首营药品的性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状况;

6.4.5.2、审核该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6.4.5.3、审核该药品是否超出我企业经营的范围;

6.4.5.4、说明书、标签、质量标准符合与该药品相符;

6.5、所有规定的审核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核批准后,才能下达采购计划进行药品采购;

6.6、采购药品前企业与供货单位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6.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6.6.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6.6.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6.6.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6.6.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6.6.6、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6.6.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6.8、企业购进药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款相符,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禁止使用现金交易,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发票最少保存5年;

6.8.1、购进药品的发票、随货同行单、入库验收单等单据应由财务部妥善保管,并将所有购进药品的票据按序归档;

6.8.2、采购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采购记录保存至少5年。

6.9、依据该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另外制定药品采购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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