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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吴某潘某某生产销售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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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吴某、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川*刑初*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某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汉族,*年2月12日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害人张某3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蒙古族,*年2月26日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害人张某3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汉族,*年8月19日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害人张某3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汉族,*年10月28日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害人张某3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之母。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男,汉族,*年5月1日生,河南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害人刘某3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女,汉族,*年4月3日生,河南镇平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某3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韩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男,汉族,*年1月28日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人吴某,女,汉族,*年3月25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捕前租住于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4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年5月19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捕前租住于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年4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某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潘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王某、张某1、张某2、刘某2、韩某、潘某1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某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王某、张某1、张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游某某、代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被告人吴某、潘某某及其辩护人阮某、陈某某、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某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西昌市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烤肉店为潘某某、吴某夫妇投资设立,负责人为潘某某,平时由吴某在店内经营管理,其店内的泡酒为自己购买的散装白酒自制泡酒,在经营采购散装酒类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索要供货方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也未建立酒类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在销售自制泡酒时,未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故导致所销售的枸杞大枣泡酒中甲醇含量严重超标,致被害人刘某3、张某3、潘某1、梁某在饮用其泡酒后甲醇中毒。被告人潘某某作为该店的负责人,被告人吴某为直接责任人,在经营的众里寻他千百度烤肉店销售的枸杞大枣泡酒中含有非食品原料甲醇,已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王某、张某1、张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应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潘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王某、张某1、张某2因张某3被害而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运尸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元的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韩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应当追究被告人吴某、潘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韩某因刘某3被害而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元,丧葬费.5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元,交通、住宿、误餐费.35元,律师费元等共计.9元的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提出,应追究被告人吴某、潘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受伤医治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元。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和证据持有异议。被告人吴某辩解称,其真不知道为什么枸杞大枣泡酒里甲醇会超标,其没有犯罪。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阮某提出,吴某无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用于检测的样酒在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前,已因西昌市食药监局的检测用量而所剩无几,不可能在送检华西鉴定中心时还有毫升,检材依据不明;公安机关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由一名侦查员送检进行重新鉴定,系程序违法;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不是省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其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存在重大错误,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西昌市疾控中心的检测结论系在第一时间及时作出的,客观真实,应当采纳;尸检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系因甲醇中毒死亡,尸检存在重大瑕疵与疑点;本案不能排除送检样品被污染或破坏、被害人在其他地方进食导致甲醇中毒、被害人因饮酒过量而亡等合理怀疑,被告人吴某应当无罪的辩护意见。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吴某宣告无罪。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陈某某提出,吴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公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下采纳第二次对枸杞大枣泡酒甲醇严重超标的鉴定结论不合法;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吴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认为公诉机关证据不足,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吴某不定罪。

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和证据持有异议。被告人潘某某辩解称,其没有犯罪,死者的死亡原因与其无关。自己要求对枸杞大枣泡酒重新鉴定,但公安机关不作为,一直不让鉴定只让赔钱。

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唐某提出,潘某某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千百度烤肉店,对购酒,卖酒的所有环节均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请求本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西昌市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烤肉店由被告人潘某某、吴某夫妇于年9月24日前后总投资余万元,以加盟店的形式设立,工商登记业主为潘某某,主要由吴某在店内负责经营,并雇有7名服务人员。该店主要向消费者提供自助餐饮服务,所有食材及酒水由消费者自行取用。年12月20日18时36分至22时18分期间,张某3、刘某3、潘某1、梁某、樊某、苏某、张某4等人在西昌市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烤肉店就餐聚会,在此过程中,张某3、刘某3、潘某1、梁某四人共计饮用了店内提供的枸杞大枣泡制的白酒约13杯,其中张某3、刘某3饮用得较多。就餐结束后,张某3、刘某3、潘某1、梁某、樊某、苏某、张某4等人又随即转往沸点歌城唱歌。在唱歌期间,张某3、刘某3、潘某1三人共饮用了不到一箱的英博纯晶啤酒(一箱为24瓶,每瓶毫升),其他随行人员未饮酒。21日凌晨2点左右,一行人各自回到住处休息。当天下午14点22分,张某3与其哥哥张某4乘火车返回河南。在列车行进途中,22日上午9时许,张某3在火车上出现视力模糊、胸闷、呕吐等症状,因病情严重且迅速恶化,铁路部医院进行抢救。同日13时许,经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尸体由张某4拉回河南老家。刘某3于12月21日至22日期间,一直在其租住房内昏睡,22日19时许被人发现已毒发身亡于租住房内。潘某1、梁某于22日早上出现头晕、呕吐、视力下降等症状后,医院、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怀疑为中毒反应。

西昌市公安局于年12月22日委托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张某3尸体进行检验。年1月1日尸检法医、相关技术人员赶赴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张某3家中,对其尸体进行检验,并于同月4日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3血液、脏器进行毒物检验。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从死者张某3的血液中检出甲醇,含量为.04MG/ML;从张某3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4MG/ML;从送检的张某3的血液、胃组织、肝组织中未检出其他异常。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西)公(物)鉴(尸检)字[]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依据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张某3心血中检验出甲醇,含量为.04mg/I00ml;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4mg/ml。提示张某3体内甲醇浓度已达到致死量。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情况,张某3符合甲醇中毒死亡。另外,西昌市公安局对死者刘某3提取了相关生物检材,并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毒鉴第-)、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会-38)证实,所送检刘某3心血中检出甲醇,浓度为.9MG/ML,未检出乙醇。刘某3死亡原因符合急性甲醇中毒死亡。

从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烤肉店店内的监控录像显示。

年12月21日至22日期间,除上述人员外,另有其他共计4名消费者亦在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烤肉店内接过枸杞大枣泡酒饮用,数量分别为1、2杯不等。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未查找到该4名消费者,在相关时间段内也未发现其他中毒线索。

案发后,西昌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与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西昌市疾控中心于年12月23日11时许,对死者刘某3租住的房间进行了勘验,并提取了死者刘某3的呕吐物送西昌市疾控中心检测。当日下午办案民警会同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对西昌市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烧肉店进行了检查,由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当场查封、扣押了西昌市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烧肉店进门食品展示台的糯米酒、樱桃酒、桑葚酒、枸杞大枣泡酒、葡萄酒以及库房内的两桶白酒。2O15年12月24日由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将提取查封、扣押的上述8种酒送西昌市疾控中心检测。西昌市疾控中心对上述8种酒除葡萄酒(由于量少无法检测)以外的7种酒以及刘某3的呕吐物进行了甲醇、氰化物、铅检测,检测结果未检测出氰化物,且甲醇、铅含量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另查明,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烤肉店内供人饮用的糯米酒、樱桃酒、桑葚酒、枸杞大枣泡酒均由杜某提供的散装白酒泡制而成,而杜某则是从陈建才经营的酒类副食店购得,陈建才经营的酒类则是从邓某2酒厂、赵某白酒销售门市购买散酒或食用酒精自行勾兑而成。陈建才副食店、邓某2酒厂、赵某白酒门市销售的白酒均由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予以查封扣押。另外,由于张某3、刘某3、梁某于年12月14日在潘某1家喝过白酒,该白酒亦由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予以查封扣押。

此后,西昌市公安局因在刘某3及张某3的尸检报告中发现,该二人死亡原因均符合急性甲醇中毒死亡,故在年3月9日从西昌市疾控中心,将留存的7种样酒(红枣、枸杞、一包不明物泡酒,枸杞、糯米泡酒,樱桃泡酒,桑葚泡酒,枸杞泡酒,枸杞、大枣泡酒,葡萄酒各毫升),以及沸点歌城、邓某2酒厂、陈建才副食店、赵某白酒销售门市、潘某1家的泡酒等21批样品予以接收,并于年3月10日委托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对该案件中提取的上述各种酒类饮品进行了理化检验及鉴定。2O16年4月18日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为:西昌市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烤肉店的枸杞大枣泡酒中的枸杞、大枣内检出甲醇含量为.52mg/ml。年5月24日收到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其检测结果为枸杞、大枣泡酒中甲醇浓度g/L,葡萄酒中甲醇浓度为5.9g/L,其他送检酒类甲醇浓度均〈0.6g/L。公安机关于年4月1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吴某、潘某某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书对被告人吴某、潘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指控,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于年4月18日由西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潘某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年4月18日将被告人吴某、潘某某传唤到案接收调查的情况。

4、提取笔录、照片证实,年12月23日19时38分至21时21分,西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郑国权、甘茂来对千百度烤肉店中的三个摄像头的监控记录进行了提取,有见证人和当事人(吴某)在场,其中五号探头监控记录了年12月18日00时00分至12月23日18时59分录像,6号探头记录了年12月20日17时00分至23时30分的录像,7号探头记录了年12月20日17时00分至23时59分的录像。

在千百度烤肉店中摆放酒的销售台的照片中显示出,有糯米酒、樱桃酒、桑葚酒、白酒(枸杞、大枣泡酒)、葡萄酒五种酒。对红枣、枸杞泡酒中的红枣、枸杞进行了提取,对各种泡酒、白酒均进行了提取。

5、搜查笔录证实,年4月27日12时20分至12时40分,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对千百度自助烤肉店进行了搜查,在库房搜出了一桶54斤的白酒,扣押了52.5斤,从吧台的酒柜处搜出5台酒精炉子,扣押了其中一台,从吧台正背面的橱柜中搜出两桶已经使用过半的白酒,各扣押了4.3斤,在吧台上搜出一瓶矿泉水装的半瓶白酒,毛重4两,依法进行了扣押,在吧台上随机扣押了两个塑料杯子,在吧台西南角的货架上搜获半箱由醇蜡优品和华通燃料混合的固体酒精,随机提取各一份进行扣押。对上述物品侦查人员依法作出了扣押决定,制作了扣押清单,由物品持有人潘某某签字。

6、食品留样交接登记表、清单证实,年3月9日西昌市公安局从西昌市疾控中心,将留存的7种样酒(红枣、枸杞、一包不明物泡酒,枸杞、糯米泡酒,樱桃泡酒,桑葚泡酒,枸杞泡酒,枸杞、大枣泡酒,葡萄酒各毫升),以及从沸点歌城、邓某2酒厂、陈建才副食店、赵某白酒销售门市、潘某1家的泡酒21批样品接收,这些样品封条均完好无破损,状态正常。

7、千百度店内监控查看记录证实,年12月22日,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案发后到千百度店内查看了店内的监控录像,查看情况是:年12月20日18:36:45,潘某1、梁某、刘某3等人陆续入座就餐,18:42-44吴某抱泡酒桶到仓库加酒,19:04-06,潘某1、梁某用塑料杯(容量为ML)去倒泡酒,潘某1接了3杯,梁某接了2杯,19:29-32刘某3接了2杯泡酒,潘某1接了1杯:潘某1、梁某、刘某3每人一杯;19:59:52潘某1接了一杯泡酒给张某3;20:45:40刘某3拿了梁某、张某3和自己的杯子去接了3杯泡酒;20:56张某3替潘某1去接了1杯泡酒,22:18潘某1等7人离开千百度。年12月21日,有两名男子分别接了2杯和1杯泡酒,12月22日,又有两名男子分别接了2杯和1杯泡酒,年12月23日14:20分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及西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进店对该泡酒进行扣押。

自年12月20日18:42吴某抱泡酒桶到仓库加酒至年12月23日14:20民警对该泡酒进行扣押,除店内顾客去接酒外,无人搬动过该泡酒桶,也无人往该酒桶内添酒或其他任何物品。

8、西昌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关于被害人当晚在千百度饮酒后到沸点歌城食用过啤酒,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从沸点歌城乘车直接回家休息,其后均未再食用过酒类。(2)关于鉴定差异的说明,年4月29日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所检测的样本为西昌市疾控中心所作检测样本的备份,为液体检测,年4月15日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检测样本为民警从红枣、枸杞泡酒中提取的红枣、枸杞。(3)关于甲醇中致人死亡的相关说明,甲醇中毒潜伏期较长,一般为12至24小时,少数可达2-3天,临床上主要以视力障碍及神经系统症状突出,胃肠道症状突出。纯甲醇5-10ML可引起中毒,7-10ML可致人失明,30ML可致人死亡。(4)关于其他食用甲醇白酒的顾客,因发案时间较长,无法找到的说明。(5)年12月20日晚刘某3等人在沸点消费的单据,包厢名称,开房时间为年12月20日22:48:48,结账时间为年12月21日2:17:16,消费的酒水为英博纯晶啤酒24瓶,草莓奶茶一杯,赠送了4袋炒瓜子,消费金额为元。(6)鉴定中的1号、2号、3号样本为年4月27日12时20分至40分,在千百度店内搜出的三桶白酒。(7)法医在尸检过程中提取生物检材不需要制作提取笔录的说明。(8)关于案件中邓某2酒厂、赵某酒厂中查获的酒经检测甲醇未超标的说明。

9、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的鉴定意见证实:(1)从张某3的血液中检出甲醇,含量为.04MG/ML。(2)从张某3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4MG/ML。(3)从送检的血液、胃组织、肝组织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镇静催眠药物、有机磷类、拟除虫菊脂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吗啡、甲基苯丙胺、氯氯胺酮等违禁毒品以及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杀鼠剂。

10、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西)公(物)鉴(尸检)字[]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3体表及内脏器官未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征象。提示张某3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张某3心血中检验出甲醇,含量为.04mg/I00ml、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4mg/ml。提示张某3体内甲醇浓度已达到致死量。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情况,张某3符合甲醇中毒死亡。

11、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毒鉴第-)、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会-38)证实,所送检刘某3心血中检出甲醇,浓度为.9MG/ML,未检出乙醇。刘某3死亡原因符合急性甲醇中毒死亡。

12、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毒鉴第-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人西昌市公安局,于年3月10日,送检28份检材,包括从千百度烤肉店提取的7种酒,从沸点歌城提取的纯晶啤酒8瓶,从邓某2酒厂提取的酒精,从陈建才副食店提取的白酒,从赵某白酒销售门市提取的酒精,从潘某1家提取的泡酒。检验结果为检材DJ--6(即千百度店中提取的枸杞、大枣泡酒)甲醇浓度为G/L,检材DJ--7(即千百度店中提取的葡萄酒)甲醇浓度为5.9G/L,其余酒类中的甲醇含量均﹤0.6G/L。

13、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川公物鉴[]号证实,西昌市公安局送检了检材和样本6份,包括红枣和枸杞、米酒、樱桃泡酒、桑葚泡酒、大桶白酒、小桶白酒。送检的-1(红枣和枸杞)检出甲醇,浓度为.52mg/ml;-2(米酒)检出甲醇,浓度为0.19mg/ml,-3(樱桃泡酒)检出甲醇,浓度为0.21mg/ml;-4(桑葚泡酒)检出甲醇,浓度为0.38mg/ml;-5(大桶白酒)检出甲醇,浓度为0.23mg/ml;-6(小桶白酒)检出甲醇,浓度为0.19。

14、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川公物鉴[]号证实,西昌市公安局所送检的检材和样本,1、2、3号白酒(注明1号、2号白酒为千百度厨房门口架子上放置的两桶标为1、2号的白酒,3号为店内库房内标为3号的白酒)的检验结果:所送检的-1中检出甲醇,浓度为1.26mg/ml,-2中检出甲醇,浓度为1.68mg/ml,-3中未检出甲醇。

15、西昌市疾控中心关于千百度烤肉店自治泡酒中甲醇含量检测结果差异的情况说明证实:(1)由于检测后未出现有差异的通知,故疾控中心于年3月9日将封存备样移交西昌市公安局。对开封检测的此次检品进行了处理。关于和华西鉴定中心出现巨大差异的解释是:华西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手段是疾控中心目前不具备的,华西的顶空-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甲醇的检测手段的准确率明显高于疾控中心气相色谱法直接进行检测甲醇的检测方法,疾控中心所检测样品类型为常规食品测样,所用的检测方法、色谱所设的条件均能满足常规食品检测,但是检测如枸杞、大枣泡酒这样极端特殊的样品是第一次,从检测过程、样品谱图来看,检测方法、色谱条件、色谱柱分离效果均不能有效进行该样品的分析。综上,由于样品中甲醇含量极高,使形成的甲醇峰保留时间延后,对色谱柱造成污染、对检测器的响应造成严重的干扰,导致色谱仪对其含量的判断出现较大误差,出现未检出甲醇的结果,再加上结果又与验证单位的结果相印证,因此技术人员认可色谱仪对甲醇含量的判定,出具了甲醇含量小于检出限的结果。(2)西昌市疾控中心关于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中甲醇差异的补充说明证实,检测为自动化检测,自动识别判断结果,整过程无人工操作和干预。

1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硬盘一个(千百度烤肉店年12月20日18时36分刘某3等人到店内就坐至22日14时20分西昌市公安局对店内泡酒进行扣押期间的视频)

17、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年12月20日晚上在千百度烧肉店吃饭的是,张志宝、张某3、刘某3、梁某、苏某、潘某1和我,从12月20日18时左右开始22点左右离开的,没有自带酒水,潘某1、张某3、刘某3、梁某四个人每个人大概喝了三、四杯枸杞泡酒,半瓶啤酒和一些饮料,张志宝喝了一杯枸杞酒,其他的不清楚。我们是23点左右到的沸点歌城,在包间,点的是纯晶啤酒,我、梁某、苏某、张志宝没有喝,潘某1、张某3、刘某3他们三个一起开了12瓶,但是没有喝完。年12月21时凌晨2点30分左右才离开的,我们都各自回家了。回家后我没有吃什么,潘某号什么都没有吃,晚上只喝了白开水,22号喝了葡萄糖,喝完就吐出来了,中午去诊所挂点滴,医院,其他人我不清楚。张某3两兄弟在20号晚上说,他们要在21号离开西昌。

年12月20日之前的一切都是正常的,年12月14日张某3两兄弟从河南老家过来,在我家中吃了一顿中午饭,12月15日在我家中还吃了一顿火锅,14号有刘某3,15号没有刘某3。

18、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来西昌做玛瑙生意的,我从西昌买玛瑙回河南去卖,大概一年前我第一次来西昌,之后就经常在西昌、河南两头跑。我最近一次来西昌是年12月14日,年12月21日下午离开西昌的。每次都是我和我弟弟张某3一起结伴到西昌来买玛瑙,但是我们都是各买各的。年12月20日早上7点左右我和弟弟从老海亭西雅图客栈出来,到南红玛瑙市场去买玛瑙,当天我在市场里面买了些玛瑙,我弟弟没有买到。中午11点半的时候,我和我弟从玛瑙市场出来在老海亭美食街一家叫豆花饭的饭馆吃中午饭,当天中午我们吃的米饭,还有炒平菇,苦瓜炒鸡蛋。吃完饭后我们就回到西雅图客栈房间休息。到了下午五、六点的时候,因为之前我和我们老乡潘某1和梁某一起约好晚上吃饭,我弟弟就给潘某1打电话,潘某1就叫我们先到他家里去。潘某1和梁某两家是在老海亭玛瑙市场旁边小区租房住在一起的。我和弟弟一起走路到他们家后,潘某1又打电话叫了个叫刘某3的河南老乡过来和我们起去吃饭,这个刘某3我是第一次见到。刘某3到后,潘某1说去干百度烧烤去吃饭,之后潘某1、潘某1老婆小雅、梁某,梁某老婆小彦,刘某3,我和我弟弟七个人一起乘坐出租车去了千百度。这个烧肉店是自助餐,可以吃火锅又可以吃烧烤,吃的东西都是我们自己去拿的。当天具体吃了什么东西我记不清楚了,反正挺多的。吃东西的时候,我们就开始喝酒,当时喝的是散装的泡酒。我们在千百度消费到晚上10点左右离开,然后刘某3提议去沸点歌城唱歌。我们坐出租车去沸点歌城以后开了一个包间,点了一箱啤酒,就开始唱歌喝酒。中途刘某3的女朋友来了,她点了一杯奶茶,就这样我们在歌城玩到次日凌晨两点多才结束,出了门我们就分开走了,我和弟弟坐出租车回到西雅图客栈休息。早上10点左右我起来准备吃早餐,我弟弟说他不去,叫我给他带一杯豆浆回来。我吃完早餐就给弟弟带回一杯豆浆,弟弟喝掉豆浆以后又继续睡觉。到了11点过时候,我弟弟起床了,我叫他出去吃中午饭,他叫我个人去吃给他带点饺子回来就行,他在客栈里把东西收拾好。我出门吃了点炒饭,给弟弟带了一份猪肉韭菜馅的饺子回去,他把饺子吃完以后,我们又休息一会儿,然后就出门坐西雅图客栈的车到火车站去坐火车回河南。我们坐的是14点22分的京K1**列火车,坐的是卧铺。22号早上9点过火车过陕西浔阳站的时候,我弟弟就说他眼睛看不清楚,胸闷,头痛,当时火车上的乘务员叫了医生来看,医生说情况比较严重,医院进行治疗,然后给我们联系了救护车在湖北十堰站等候。我们在十堰下车后,就医院。医院后就对我弟弟进行了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年12月22日中午1点过我弟弟就死亡了,医生给我说我弟弟是心脏中毒抢救无效死亡的。随后我包了一个车子把我弟弟的尸体拉回了老家。回家后我打电话给潘某1,是潘某1的老婆接的电话,我把情况给她说了以后,她给我说刘某3也死了,潘某1医院昏迷不醒,我就意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了,所以我赶来西昌想把这件事情弄清楚。我弟弟死亡后医生给我说他是心脏中毒死亡的,我也不知道弟弟是不是因为心脏中毒死亡的,但是我认为我和弟弟在西昌同潘某1他们一起吃饭唱歌,当天吃饭唱歌的时候只有潘某1、梁某、刘某3和我弟弟他们四个喝了酒,结果这四个人都出事了,我认为我弟弟的死亡原因可能跟他喝的酒有关。梁某家两口子和潘某1家两口子都是我们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马一店村的人,我们以前就认识。他们去年就来西昌做玛瑙生意的。刘某3也是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的人,这个人我和我弟弟以前都不认识,他是这次通过潘某1介绍我们认识的。我们两兄弟与潘某1、梁某两家的关系一直都很好,没有什么矛盾。是潘某1提议去千百度的,在千百度吃饭喝酒是我结的账,总共块钱。具体吃了些什么我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吃了火锅和烧烤。喝白酒是刘某3提议的,当天喝的酒是烧烤店提供的散装的泡酒,酒里面具体泡的是什么我不清楚。第一次是服务员端过来的,后面酒喝完以后,刘某3自己去接过两次酒,我弟弟自己接过一次酒。酒是用那种白色塑料杯子装的,在千百度烧烤店和歌城就只有潘某1、梁某、刘某3和我弟弟喝了酒,在烧烤店他们喝的是白酒,在歌城他们喝的啤酒,啤酒是什么牌子的我不清楚。我当时在烧烤店也准备喝点白酒,但是我刚喝了一口,就感觉酒很苦,我还发现里面有漂浮物,我就把酒吐出来,没有再喝酒了。潘某1、梁某、刘某3和我弟弟他们在烧烤店每人大概喝了三杯白酒,每杯大概能装三两酒。在歌城里面,我弟弟和梁某有点醉了,他们就直躺在歌城里面的沙发上睡觉没有再喝酒了。潘某1和刘某3又继续喝啤酒,他们喝了多少啤酒我不清楚。都是慢慢喝的。张某3平时喝白酒能喝一斤多,潘某1、梁某的酒量比我弟弟要差点,但是也能喝个七八两,刘某3的酒量如何我不清楚。我们当天在潘某1住处没有喝过酒。张某3一直都很健康。我们是12月14日来西昌的,14号的晚上潘某1、潘某1老婆、梁某,梁某老婆,刘某3,我和我弟弟在潘某1家里面吃饭,喝的酒是自己泡的红枣、枸杞、玛卡酒,当天潘某1、梁某、刘某3、张某3喝了四斤多这种泡酒。15号中午潘某1、潘某1老婆、梁某,梁某老婆,我和我弟弟在老海亭美食街家饭馆吃饭喝酒,喝的酒是一瓶一斤装的红星二锅头。之后的几天我们就没有见面了,直到20号我们才见面。我们都没有接触或食用过特殊的药品和化学品,我们也没有去过比较特殊的地方,也没有接触过比较特殊的人。就是20号那天晚上张某3喝醉我们回到客栈以后,我在附近药店买了一盒葡萄糖,张某3喝了两支。

19、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年12月20日下午6点左右,我们一行7人到千百度烤肉店吃东西,一起的有潘某1和他老婆,我和老公梁某,还有三名男子我不熟不知道名字,在19点左右到的,喝的是千百度烤肉店的泡酒,喝酒的有潘某1、梁某、还有三名男子,是他们自己到吧台去接的泡酒,我们大概是22点左右离开的,我们又去了体育广场对面的沸点歌城,大概在22点30分左右进的包间,点了一件啤酒,潘某1和那三名男子喝了12瓶左右,梁某在歌城没有喝酒,我们是凌晨2点左右离开的,当时是我和小亚走路回去的,他们是叫的士回家的,没有去任何地方。

2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年12月22日下午我在高枧乡大树子跟我哥(刘梦功)和我姐(王斌)吃羊肉汤锅(店名不记得),吃完饭后我们三个打的士到老海亭美食街,刘梦功和王斌是夫妻,住在美食街的怡佳超市上面。7点42分我看到潘正发给我的
  朱 某

审判员
  张 某

审判员
  王 某某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某某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打击“血头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审理好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当前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审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不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以来,安徽省阜阳市发生的劣质奶粉致多名婴儿死亡事和广东省广州市发生的有毒白酒致死人命事,一再提醒我们,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好,常抓不懈。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依法及时审理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得力审判力量,保证起诉到法院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及时依法审结,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判刑。当前,要重点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械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其他伪劣产品的犯罪;强迫卖血、非法组织卖血和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侵权复制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起诉到法院的走私、偷税、抗税、骗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要继续依法从严惩处。各地法院要根据实际确定打击重点,注重实效。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特别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严判处。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必须充分适用财产刑。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

三、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众多受害人的案件

对于涉及大量受害群众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妥善慎重处理;做好群众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被害人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并审理;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受害群众较多的,应当依靠当地党委并与有关部门及时协调,依法通过公诉案件审理程序处理。要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注意最大限度依法挽回受害人和受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和受害单位损失的,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

四、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治标和治本上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要精心做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在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在市场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漏洞和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犯罪;要注意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就案说法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全体公民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注意通过审判活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诚信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

近年来,最高法院在指导各级法院审理好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案件的同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各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有关督办案件的指导,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确定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随时了解审理进度,及时报送审判信息,对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应将受理情况层报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宣传报道的案件,有关法院要积极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办和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公布判决结果的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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