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正规医院 http://www.yushiels.com/朋友问到这个,然后去了解到,临平有这么多实打实的、看得见、够得着的惠企政策。不说多,直接附上政策文件;一句话:欢迎来到临平。
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我区“融沪桥头堡、未来智造城、品质新城区”战略定位,以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样板为牵引,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领跑计划”,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一)助力“雏鹰”企业,创新赋能快速成长
“雏鹰”企业是指年度营收1亿元(不含)以下,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且满足营收增幅或研发投入等认定条件,具有增长快、潜力大等特点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择优不超过家,列为当年雏鹰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1.研发补助。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2.房租补贴。在区内租用楼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贴息。对企业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鲲鹏”企业,打造标杆示范引领
符合上市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者年度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信企业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鲲鹏”企业(时尚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3亿元);年度销售额1亿元-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经审定可认定为“准鲲鹏”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4.支持加大项目投入。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的,按其投资额给予25%的资助。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企业在存量工业用地上通过技术改造新建产业用房或开发地下空间的,按照新增建筑面积给予元/平方米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5.支持加强科技创新。企业实施研发项目的,按其“上年度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80%”为基数同比增量部分的30%予以补助,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者承担省级以上重大课题、项目的,再追加10个百分点。对企业在国内外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获补助万元,当年度最高可获补助万元。对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0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
6.支持企业规模能级提升。对年营收首次达到亿元、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万元、1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的奖励。企业利用自有产业空间,招引产业链配套重点企业,每新招引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万元奖励。鼓励兼并重组区内低效工业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20%给予资助。
7.支持扩大企业影响力。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按照年度费用实际支出超基数部分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支持“凤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
8.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我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给予万元奖励。境内上市分阶段奖励: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完成股改并报上市辅导后给予万元奖励;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发行给予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投资临平,按实际投资临平金额的5‰予以奖励。
9.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政策期内再投资临平鼓励类产业项目,按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10.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区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50%以上投资临平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支持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对外并购,对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区外上市企业落户。境内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境外上市企业将实际办公地以及境内经营主体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给予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上述特别优质的企业,给予支持。
12.支持区内外上市公司持股平台落地。上市公司将持股平台设在临平区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股权转让所得、分红形成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13.支持区内惠企政策提前兑现。为更好地支持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在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后,企业可申请提前兑现区内其他应享受的政策。对企业申请当年可兑现金额和今后两年根据政策条款进行测算的可兑现金额,予以提前兑现,并在企业上市后据实结算。企业终止上市后,应于终止上市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提前兑现的政策。
(四)打造“独角兽”企业,把握先发优势实现跨越发展
认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入选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独角兽企业;符合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准独角兽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14.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独角兽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最高30%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准独角兽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0万元。对研发投入特别大的优质企业,给予支持。研发补助期为三年。
15.支持品牌宣传。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16.促进市场拓展。支持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可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17.推动产业链协调发展。对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0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18.鼓励加强自主创新。对企业在国内外发生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万元,当年度企业发生维权费用最高补助万元。
19.强化产业基金引导。产业基金优先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
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五)推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0.促进绿色高效农业发展,强化农产品生产保供。
(1)对农业企业实施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总投入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总投入10万元以上的农业“三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按核定投资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生态化、宜机化、标准化改造提升或改扩建项目且新增投资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万元。对规模养殖场高标准实施技术集成、应用智能化先进设施设备等改装提升项目或实施渔牧旅融合发展项目创建示范养殖场的,且新增投资额达到万元(含)以上,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万元。
(3)对区内稻麦实际收获总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照小麦元/亩、水稻元/亩进行补贴;对区内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实际收获面积给予元/亩的补贴;对市级和区级“菜篮子”基地根据承包实种面积,按照叶菜基地元/亩、常规蔬菜基地元/亩进行补助。
21.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着力提升数字化水平。
(1)鼓励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建设。对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万元。对区内全年种植稻麦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水稻实际机械化插秧面积给予元/亩、机械化精量穴直播面积给予70元/亩的补贴。对区内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按油菜实际机械化收割面积给予40元/亩的补贴。
(2)支持种养殖基地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农业工厂建设。对新增物联网、5G、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设施设备(含软件开发)等总投入5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万元。
22.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打造都市现代农业。
(1)支持区级现代农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提升改造。对新增总投资额达到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万元。
(2)支持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总投资额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25%补助,最高补助万元。支持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总投资额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通过网上销售临平区内品牌农副产品。对年度实际发生达到0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10元的,按照快递费3元/单给予补助,对通过网上农博平台临平馆销售产品的企业,年度实际发生达到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10元的,按照快递费4元/单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累计销售达、、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3.省市“未来工厂”予以重点支持。对认定省级“未来工厂”项目的企业每个给予0万元奖励;对认定市级“未来工厂”体系中的聚能工厂、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24.积极发展智造新业态新模式。
(1)支持企业围绕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共享化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六大场景”建设,积极开展工厂物联网项目,对总投资(联网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在万元(含)—万元(不含)的项目给予总投资15%补助。
(2)区内企业应用经认定的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按工业APP和应用服务费总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我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为区内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收入,每年按服务我区企业收入的5%给予资助,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万元。对列入区“未来工厂”培育第一、二梯队企业,委托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按照省级智能制造相关评价标准完成深度评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5.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资助。
(1)对购买单体生产设备(包括通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生产设备)在3万元以上(时尚产业在1万元以上)、信息化应用设备在0.5万元以上,且总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生命健康产业含GMP投入)在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时尚产业项目总投资额降至万元),按总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对经评定为智能制造项目的或列入国家、省、市各类试点示范、重点改造项目的,再追加资助4个百分点(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资助额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0万元。
(2)对于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时尚产业等我区重点支持的未来产业及市级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再追加资助5个百分点,前述产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1亿元。
2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购置工业机器人。
(1)对企业购置符合国家标准GB/T-要求的焊接机器人、运输机器人、码垛机器人、高端数控设备等工业机器人,按购置款的12%给予资助。
(2)倡导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建立首台(套)产品应用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产品扶持和保险补偿机制,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7.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追加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万元奖励。
28.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1)单个项目投资额万元(含)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20%标准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区级以上重点用能及重点环境监测名单的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年用水量0吨(含)以上须完成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
(2)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七)集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9.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四个目标档次的主导产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50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上规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万元纳入统计的新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而后连续三年在库,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0.引育优质龙头企业。
(1)对于区外新引进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0万元、0-0万元、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其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2)对于区内新认定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年度缴纳税金在0万元以上的给予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31.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1)大力引进区外企业入驻重点楼宇。对于新入驻重点楼宇的区外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万元、-0万元、0万元以上的,结合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万元以上,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结合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2)重点楼宇运营奖励。重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合计每满0万元奖励10万元。招商机构当年区外新引进企业入驻重点楼宇,每满万元税金奖励2万元。对落户满三年,累计引进30家企业、新增1亿元税收,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楼宇运营商主体,可适当保障其用地需求。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产业集聚、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对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重点楼宇分别给予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星级楼宇每年评定一次,对星级提升楼宇予以补差奖励。
32.鼓励电商企业壮大。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奖励金额结合地方贡献予以确定。
33.鼓励企业电商运用。
(1)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线上纳税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传统企业,对其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最高50%补助,单一企业最多3年,每年最高10万元。
(2)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万元(或跨境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自营网店,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补助30%,每年最高20万元。
(3)区内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商平台的,对平台年费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4)企业自建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或者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商城、ERP系统等投入使用且有实绩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
(5)经认定的区内培训机构,按学员区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1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
34.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跨境电商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跨境快递费用补贴30%,每年最高30万元。
(2)跨境电商出口额达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以上的企业,使用海外仓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补贴30%,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补贴5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万元。
(3)跨境电商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海外推广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
(4)跨境电商出口额达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梯次给予10-50万元奖励。
(5)对获得速卖通、亚马逊等国际跨境电商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驻产业集群的金牌、银牌店铺给予2-3万元奖励。
35.支持电商企业创新发展。对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电商企业或销售达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6.大力发展直播电商。
(1)对优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给予每年最高万元补助奖励;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发展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年万元的奖励。
(2)直播电商企业(含MCN机构)独家签约年纳税带货额5亿元以上顶级主播的,经认定后给予主播万元奖励;独家签约年纳税带货额0万元以上主播,按梯次给予主播5-20万元奖励。
(3)区内企业委托第三方通过直播销售产品,年纳税销售额万元以上或跨境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对佣金给予10-20%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按销售额给予一次性5-50万元奖励。
(4)对于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官方颁发的国际性、全国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举办直播电商行业重大活动,按照活动的规模、等级最高给予万元补助。
(5)对认定为“市级直播电商产业链(产业带、直播城、直播小镇)”的,给予链主单位万元一次性奖励。
37.大力培育发展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积极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其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当年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税额达到0万元以上,每0万元奖励10万元。
38.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1)提升商贸发展水平。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的公司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0.5亿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和住餐企业社零贡献在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且当年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
(2)支持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对通过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等,分别给予管理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9.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
(1)对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2)对每年通过评审的重点文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获得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文化(创)企业(重点项目)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文化与制造、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发展。根据成长性、创新性和示范性,评选文化融合项目,按设施服务、人才引进、宣传推广、展示展销、文化知识产权购买等方面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文博会、动漫节及其他重大文创会展、论坛、赛事活动的开展,择优选择影响力较大的活动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万元。
(5)支持现代传媒业发展。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并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分别按每集6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单部电视剧每集40分钟以上,奖励集数以40集为限。同一部作品在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等多种渠道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40.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
(1)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实际分成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动漫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总额在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作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年度销售额在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作品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万元。
(4)对文化企业单部网络文学作品年度授权总额在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版权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1.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
(1)鼓励团队旅游和会奖旅游。对组织区外团队来我区景区(点)旅游、文化演艺体验、住宿的旅行社,按旅行社年度送客量分档给予奖励,对引进境外过夜游客团队的旅行社,在原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元/人的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80万元。对引进区外的大型会议、国际会议且营业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按规模大小标准,按营业额的5-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2)鼓励提升旅游品质。对新评定为3A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评定为米其林的餐厅,给予一次性万元的奖励;对经评定为黑珍珠的餐厅,按其钻级给予一次性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0万元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鼓励创建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对新评定为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基地项目、金名片项目、文化和旅游IP,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小镇,美食园(美食商业街),特色美食旗舰店、示范点、体验店,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实施重点产业专项,增强经济发展动能
(八)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聚焦重点和核心,加速生命健康产业集聚
42.加大产业基金对生命健康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1)10亿元-15亿元的固投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最高投资1亿元-1.5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固投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最高投资2.25亿元-4.5亿元)。
(2)股权投资进度参照固投进度进行,至少分为三期出资;投资估值按照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予以确定,上市主体迁入我区的,区产业基金退出若有超额收益的,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
43.标杆项目落户补贴。对世界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经认定的细分行业龙头、行业独角兽在区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或新入驻的国际知名实验室,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落户补贴,同一集团最多1家总部企业申请本补贴。
44.加速创新突破。
(1)研发有偿资助。
对1类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2-5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2-6类中药,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资助;顺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还将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0万元、万元。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创新型2类医疗器械、3类医疗器械,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30%资助,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万元、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以上所资助资金待企业新一轮市场融资时,按最新估值转为股权。
申请企业需承诺该企业作为所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将该项目在本区进行产业化(化学药品在本区制剂生产),自获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转让该项目,不迁离本区。
(2)包容创新失败。
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0万元以上的,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含Ⅱ期)后研究失败的创新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对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15%给予资助,经认定对Ⅱ、Ⅲ期临床试验研发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万元、万元扶持;Ⅱ、Ⅲ期临床试验合并进行的,给予最高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0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
(3)鼓励一致性评价。
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审评结论为“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下同),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45.推动产品上市。
(1)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新增1类、2类、3类药品注册证书(不含已上市品种新增适应症),单个品种分别给予0万元、万元、万元奖励;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新增2类、3类含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单个品种分别给予万元、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
(2)对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企业生产的,根据单个品种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46.加强企业培育。对营收、融资情况等单项指标不满足要求,但至少一项1类新药已启动II期临床试验,或可证明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生物医药企业,可予以认定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
47.完善公共服务。
(1)鼓励省、市GCP、CX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在临平区设独立核算的分平台。对经认定的省、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新增投入的20%予以最高0万元的资助。
(2)对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对外服务补贴每年最高限额0万元。
(3)对医药流通企业,年度营业务收入超过在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4)加大临床试验和药品保险应用。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九)全面提升产业集群质效水平,打造一流时尚产业
48.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面料推广、供应链管理等各类服务平台面向区内时尚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予以补助,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企业购买经认定的区内平台的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49.鼓励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家纺、服装行业年度营收排名前十的优势企业并购区内中小时尚产业企业的,结合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和资产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50.鼓励企业加强设计品牌建设。
(1)支持区内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或者前三名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获得过国际、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时尚设计大赛前三个名次的,我区企业或者工作室且实质性运营满一年,年度营收达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计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落户我区且在区内进行全国首发活动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奖励。
(4)对年实缴税收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时尚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年实缴税收万元以上的时尚企业,可参照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5)鼓励区内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利用品牌授权商业模式加快转型升级,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授权的,给予其品牌授权费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5%、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补助;对在境外并购(收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且并购后在区内设立该品牌营销总部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万元给予补助。
51.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我区认定的服装设计师品牌企业,购买区内的小单化柔性定制(≤件∕款)服务的,按实际支付定制费用的3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52.鼓励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新零售,支持企业以大数据分析提前预测潮流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以智慧门店新技术提升消费者体验、降低运营成本,以供应链网络提高反应速度、缩短供应链周期、减轻库存压力。对企业发展上述新零售模式所投入的费用超过万元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万元。
53.对认定的时尚产业企业获得的新增贷款按照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十)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
54.加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优质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等。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当年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后续两年内,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继续给予奖励。对参加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获奖并落户我区的领军组企业,或精锐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万元,即可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55.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项目。针对在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56.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1/BS)、IT服务管理(ISO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云计算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云隐私保护(ISO)等相关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57.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我区企业作为技术实施单位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经申报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清单(建设清单)的项目(场景应用单位为省内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同时列入省、市清单,仅补助一次。
58.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应用、工业软件(工业APP)等数字经济相关示范项目,分别按荣誉等级高低一次性分别给予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级荣誉,就高奖励。同一项目获同级荣誉,仅奖励一次。
59.加快引育平台经济。
(1)鼓励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平台持续做强,加速提升平台服务输出能力,产业基金优先对初创阶段的平台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最高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10亿元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0万元以上(不含平台交易部分)的平台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奖励额度结合地方贡献情况予以确定。
(2)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对评定为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在项目资助外,再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奖励。
60.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对新增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新零售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中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增区级认定的新零售门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中单店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店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临平开设市级以上的商业品牌首店,经认定给予商业综合体或运营方最高30万元奖励。
61.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大投入、做大做强。
(1)对新建投资规模超过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20%、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厂房建设中的洁净室(万级及以上)按装修工程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2)针对集成电路领域的高端芯片和核心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针对工程产品开展的流片,按其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50%或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3)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万、1亿元、5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万、万、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万、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及多项业务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确定其申报奖励的类别。
(4)鼓励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加大开拓市场力度,扩大市场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对集成电路企业销售的设备、材料、芯片,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万元。
(5)支持企业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第三代半导体等前沿半导体工艺平台、封装测试平台、可靠性检测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对平台总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十一)大力培育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62.支持企业规模增长。对当年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万元、50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施工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万元、50万元。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甲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建筑服务企业,成立下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3.支持企业税收增长。对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0万、0万、万、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万元的奖励。
64.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做优做强。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西湖杯”的,每项分别奖励万元、万元、50万元、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6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数字化改革应用。对企业承接的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标准》(DB33/T-)的新开工装配式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66.支持建筑业企业享受楼宇经济政策。
四、强化要素支撑保障,营造创新创业生态
(十二)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强化发展内生动力
67.支持创新人才项目建设。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人才项目,研发阶段可享受三年最高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最高0平方米租金补助、最高0万元的天使基金,产业化阶段享受三年最高万元设备补助、最高0平方米租金补助,以及最高按照企业实到资本金1:1投资的政策性直接投资基金。
6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予以0万元、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万元、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1:1的比例给予最高0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费支持。
69.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万元。
70.大力引培高新技术企业。对申请国高企认定,且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补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71.支持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省级科技进步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无奖励。
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取得突出贡献(实现销售额5亿元以上或累计实缴税金达0万元以上)的,追加给予最高0万元奖励,已通过区高层人才评定的个人获得上述奖项,按上述标准奖励其所在单位。
72.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万元、8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万元、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3.支持企业合作创新。以发放创新券和服务券形式,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服务和专业中介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的30%的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券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服务券每年最高补助3万元。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按上年度实付资金的20%予以补助,其中校企联合研究院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追加30个百分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74.支持专利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5.支持农社领域创新。对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及社会发展项目,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20个项目,按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7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系网络化、服务专业化、平台标准化、内容全面化的孵化载体及小微企业园集群。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企业提质增效等情况,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提质奖励资金不超过万元/年;给予综合考核奖励资金不超过万元/年。
(十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培育质量品牌,强化标准引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77.鼓励知识产权发展。新获发明专利补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78.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优势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奖励。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件。
79.知识产权维权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维权并获得成功的,按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80.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认定,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成立知识产权联盟并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20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2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2次以上的,奖励20万元。
8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2.鼓励争创政府质量奖和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万元、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创新奖)或同等奖项的,或个人(含提名)按正奖奖励金额减半奖励。
(2)获得临平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企业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
83.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1)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定。对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其它省级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标准制定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非在临平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第二起草单位(特指企业),减半奖励;对标准修订项目,连续主导起草的,减半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制定标准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3个标准进行奖励。
(十四)强化金融保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84.支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或自然人股东在区内缴纳税收(LP退出或企业分红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结合地方贡献进行奖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区内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结合地方贡献情况进行奖励。
(2)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区内股权投资机构(中基协备案)投资区内鼓励类初创型企业,投资期限超过二年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0%投资奖励,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万元。
85.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优。对符合监管要求且满足市财政扶持标准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保费奖励。风险补偿:年日均担保余额在年末净资产2倍(含)及以下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2倍以上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向时尚产业企业提供免抵押免反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余额追加1%的风险补助。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0万元。保费奖励:对开展的综合担保费率低于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与实际综合担保费率率差的50%。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年度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86.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区内民营企业发行双创债、绿色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鼓励科技类企业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上述债券融资按金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高于40万元。
(十五)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经济韧劲和活力
87.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线上线下拓市场。
(1)区级境外重点展(不超过25个)。每个标摊(9平方米)补摊位费3万元,最高补助5个标摊,并配套补助每标摊人员费最高2万元,最高补助2个标摊(东南亚人员费补助减半)。
(2)其他境外展会。非以上目录中的境外展会,按每个标摊补2万元摊位费,最多补助3个标摊的标准予以补助。
境外展会单个企业参展面积达36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装费给予50%补助。由区内商、协会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后组织的境内外抱团展会所支付的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境外线上展会。按每个展会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助(含网上展位费、营销推广费等),单个展会最高补助1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个展会。
企业境外展会补助额与出口额挂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区级境内重点展(不超过50个)。按0元/标摊的标准给予摊位费补助,最高补助10个标摊。参展面积达36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特装费50%的补助。参加重点境内展会的企业可享受的补助金额和企业年销售额挂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上区级境内外重点展会名录每年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另行联合发文确定,非目录中的境内展会不予补助。
88.鼓励企业提高出口类保险参保率。对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险”,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上一年度出口额在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若按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模式,保费给予%的补助;对企业当年支付的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80%的补助,重点贸易摩擦市场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全额补助。
89.鼓励企业利用海外营销渠道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区内企业设立境外展示中心、专卖店及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其中,申请进口用海外仓补助企业,需实现自营进口额0万美元以上。
90.挖掘出口增量,加强出口企业品牌培育。
对出口企业按新增贡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近三年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年自营出口额首次实现万美元以上(含)的出口新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企业境外商标的注册费以及出口产品境外认证产生的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分别最高补助2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电视媒体、广告杂志、体育赛事、产品发布会等渠道宣传企业或产品品牌,给予宣传费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91.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对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积极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
92.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1)对年进口总额超过0万美元的公共型保税仓,给予经营企业15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万元,补助期限三年(自海关批准当月起)。
(2)对进口大宗商品及消费类产品达到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补助0.03元,第二年度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补助0.02元。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3)对进口国家鼓励技术及产品的企业,每进口1美元补助0.05元,每年最高补助万元。
(4)鼓励引进进口平台型企业,对年进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万元;对年进口额达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50万元;对年进口额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3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平台型企业不可重复申请上述产品进口类补助。
93.进一步加大外贸配套服务力度,扩大外贸体量。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绿色物流模式,降低出口物流成本。在我区成立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代物流企业,标箱规模达到0个以上的,按每标箱奖励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万元(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40尺、45尺为两个标准箱)。对企业采用省内内河港运输至海运外港(水水中转)的出口标箱运输费,给予每标箱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万元(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40尺、45尺为两个标准箱)。
94.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批准设立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照每实际出资1万美元奖励元(并购项目奖励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以及对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的机械、电子等其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万元。
95.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
新引进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审核,实到外资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世界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0万美元且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96.给予各类经认定企业房租补贴。
(1)鲲鹏、准鲲鹏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0平方米。
(2)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按实际发生额最高给予80%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0平方米。之前已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
(3)支持老字号品牌发展。鼓励国有经营性资产向老字号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国家、省、市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入驻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分别给予30%、20%、10%的房租减免。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服务业主导产业企业(数字信息技术产业、电子商务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研发设计产业、中介服务产业、文创产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两年资助。
(5)对新增0平方米以上租用场地且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对新增部分的场地,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万元。
(6)对入驻经认定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含电商、文创企业),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0平方米,补助期限3年。
(7)从区外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审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的,可按实际租金80%标准申请租金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8)新引进(含增资)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且有实际到资的外资产业项目,经审核,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7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8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房租补贴。世界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经审核,给予最高三年%房租补贴,具体参照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指导意见执行。
(9)共建园区补助。政府与运营商合作,由运营商承租的,产业平台可适当补助运营商首年租金,补助资金不超过租赁费用的50%。
97.优先保障鲲鹏、准鲲鹏企业加速、产业化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销售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同时支持企业用地需求。
98.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按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助。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予以支持。
99.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因发展需要,企业愿意将总部设立、首次拿地的,根据企业需求,可以支持其自建总部大楼用地,保障上市及重点拟上市企业的用地需求。
五、附则
1.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临平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2.本意见所指的科技企业具体包含国高企、省科小、市级雏鹰企业。
3.原则上除孵化载体、小微园区外,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对单个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以该企业年度对地方的经济贡献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4.本意见中涉及的房屋租金价格,以区财政局相关租金补助标准意见为准。
5.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6.本意见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导致企业不再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原则上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7.各政策意见职能单位负责相关政策年度奖补兑现,并制定相应的资金兑现操作实施细则。
8.本文件自年11月2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政策执行期间与原余杭区政策冲突的,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进行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