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自年5月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小金盾”不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仅说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非儿童化妆品则不得标注。进口儿童牙膏应按要求予以标注。
儿童牙膏还应按照儿童化妆品的要求,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儿童牙膏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监管部门:
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监局备案。
海关提醒:
年5月1日后,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年12月1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海关依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