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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民生新规11月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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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11月,一批民生新规开始施行,影响社会生活诸多方面。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完善药品召回分级制度……更完善的法治,让你我更有获得感。

充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线上经营能力。同时,回应了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入驻网络平台经营遇到的种种问题,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驾培机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完善教练员管理制度、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在教练员管理方面,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更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修订后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新版办法明确,持有人是控制药品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主动召回是持有人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持有人应当收集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当主动召回。

根据药品召回等级,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持有人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链接。

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自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夯实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版)把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主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通则(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为确保审批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通则(版)规定现场核查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自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加大审计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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