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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之星违法被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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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号)显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元。

经查,当事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从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自建网站发布加盟信息(招商),上述网页广告内容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自建网站发布加盟信息对外宣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两年,虽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已主动将涉案广告内容进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为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锦江酒店”,.SH)全资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年10月11日挂牌上交所,截至年9月30日,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82亿股,持股比例4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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