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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市场监管领域仅对重大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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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复议为民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烧烤店

年5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订购第三人售卖的“凉拌*瓜”,消费后认为第三人有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于年5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给予第三人行*处罚、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年6月2日,被申请人当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举报,同时前往第三人门店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第三人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电子菜单显示有刀拍*瓜,现场未见凉菜专间。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食品,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向其下达当场行*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处罚。

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将对第三人的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要求奖励的诉求于法无据。申请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第号令第十九条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奖励,相应行*机关应依法奖励举报人,故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向行*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复议机关认为:第三人未设置凉菜专用操作间,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处罚并无不当。《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本案中,举报事项查证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处罚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案件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的规定,当场行*处罚无需行*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只需在行*处罚决定作出后报所属行*机关备案即可。涉案当场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立案”这一奖励条件,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奖励的诉求于法无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并于次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举报事项,并于6月15日作出书面回复,符合法律规定。行*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

律师评析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依法治国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法治社会是共治社会而非孤立的自治社会”,“公民参与有助于加强国家力量,国家制度可建立一个促进公民参与的环境”。行*举报奖励制度作为行*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纽带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实现社会共治的重要实践。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财*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本案中,行*复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超越《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热食类食品的许可经营的项目,制售凉拌*瓜,被申请人查实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正是实现*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社会共治新格局的其中之意。

本案之所以产生争议,是由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给予物质奖励,但被申请人认为该请求于法无据。但本案举报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年12月1日废止)并未废止,《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尚未实施。本案举报发生时适用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据此,“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是本案发生时获得奖励的必要条件。但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将“立案调查“”这一条件更改为“查处结案并被行*处罚”,并且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才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即本案中申请人的举报,也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可以予以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的举动固然应当予以鼓励,但行*机关是否应对此给予物质奖励仍应当遵从法律规定。行*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不给予奖励的回复,体现了行*机关对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的严格适用,既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也保证了行*相对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同时有利于维护*府部门的信赖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府财*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图文来源:武汉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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